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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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2-04 13:2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5〕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省厅制定了《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8日

   
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依据国家《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实施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具体工作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承担。工程所在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申报初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开展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示范工程:

    1.工程建设规模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或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应用先导、高新技术的工程可不受规模限制;

    2.申报工程开工手续齐全,已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

    3.申报工程应具备较为完善的绿色施工方案。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绿色施工考核指标、绿色施工组织管理、现场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措施、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措施、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绿色施工的“四新”应用、绿色施工的技术创新点、绿色施工评价管理、主要机械设备详表、工作人员投入详表、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等;

    4.工程项目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具备开展绿色施工的条件与环境;

    5.在创建示范工程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色施工技术攻关和创新。

    第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立项程序:

    1.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填报《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绿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2.工程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公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行示范工程调度报告制度。

    自立项之日起,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报告绿色施工进展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强化过程控制,详细做好水、电、煤、油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耗原始记录,以及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扬尘治理和降噪等指标的监测记录,定期开展自评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九条  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监管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示范工程的检查。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工作。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向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提交项目中期总结报告和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意见;

    2.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成立专家组,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出具中期检查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3.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期检查现场评审意见进行整改,修改完善有关资料,为项目验收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已被审批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1.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使用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5.有其他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示范工程申报书和验收申请表;

    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

    3. 绿色施工中期检查报告及整改措施;

    4.绿色施工验收自评表;

    5.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综合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用的“四节一环保”措施、材料、设备和新技术应用情况;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和节能减排的成效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绿色施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6.项目建设(开发)、设计、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评审会进行示范工程验收。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验收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全部示范内容;

    3.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到示范要求;

    4.对中期检查评审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是否进行了整改;

    5.取得的技术创新点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 “四节一环保”的影响;

    6.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防控、治理及效果等。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延期等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在所申报的验收日期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超过2年仍不能进行验收的,将撤销项目示范资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获得立项的示范工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标牌。

    第十七条  已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颁发证书,并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作为省级奖项予以评审加分,在市场信用体系中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同时可视情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未实施绿色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等奖项的评选,并不予推荐为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国家奖项的候选项目。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2015年12月18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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