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简化办事流程
方便企业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资格认定的通知
鲁公通〔2016〕11号
各市公安局:
为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59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
(一)对首次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免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户口簿;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中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企业的验资证明;
4.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企业拟开展的移民业务项目简介及项目真实性查证办法说明。
(二)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资格重新认定的,简化、免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企业章程和经营场所等没有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提交书面材料予以说明后可免交相关材料;
2.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免交。
(三)对部分取消的申请材料,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户籍信息,由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登录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出入境管理部门公章后作为资格认定请示的附件报省公安厅;
2.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是否犯有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问题,由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登录公安机关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出入境管理部门公章后作为资格认定请示的附件报省公安厅〔如信息系统显示犯有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的,应当与人民法院进一步核实是否被判处刑罚,核实情况作为资格认定请示的附件报省公安厅〕;
3.以申请资格认定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其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需要核实申请资格认定企业拟开展的移民项目真实性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可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5.发现企业在申请资格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优化备用金缴存办法
通过省公安厅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机构的委托账户。申请资格重新认定的企业,经设区市公安局核实其备用金没有动用或按规定动用后已补齐的,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即可,无需重新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
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在出入境接待大厅和市公安局政务网站公布省厅编写的《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指南》和《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示范文本》(见附件),公开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法规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申办程序、办理时限、示范文本、咨询和进度查询电话等,免费提供纸质或电子申请表格、示范文本,解答相关咨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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