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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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04 07:5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
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

   

   
山东省标本兼治
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防范重特大事故,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源头治理挺在安全风险管控前面,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构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挺在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上。坚持源头治理,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行业比重下降、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减少重大风险点,降低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坚持过程管控,强化监管执法、社会共治,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坚持科学施救,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在全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社会共治、智慧监管、应急管理”系统性、整体性的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体系,突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别重大事故目标。构建形成完善的安全准入制度体系,淘汰一批资源枯竭、污染严重、治理无望、安全保障水平低的厂矿和工艺、技术、装备,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能力得到全面加强;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体系,全社会共治和共同防控安全风险和共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措施和机制更加精准、有效;构建形成严格规范的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制度机制体系,使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构建形成本质安全防护体系,实施一批保护生命重点工程,根治一批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构建形成完善的智慧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技术研发推广体系,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科技保障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构建形成高效、科学的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源头治理。把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治本之策。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补短板、去产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五个一批”(主动退出一批、倒逼出清一批、优化整合一批、转移消化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降低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1.严格规划准入。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安全专项规划制度,把安全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并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与衔接。加强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研究建立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科学论证高危企业的选址和布局,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在已建成的高风险项目周边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严格规模准入。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严禁新建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企业。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231号),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批权限一律上收由设区的市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技术改造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铁矿生产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生产能力必须达到6万吨/年,粘土矿生产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且须经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对达不到《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的矿山一律不得生产。依法淘汰所有存在重大隐患的民爆企业熔、注药起爆具手工生产线。加快小冶炼、小建材等企业的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工作。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预警制度,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推动实施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空间物理隔离技术工程,严格限制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

    3.严格工艺设备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准入。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安全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倒逼企业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工艺装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准入制度,明确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从事高空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煤气作业、制冷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并开展安全资质专项整治。

    4.强力推动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化解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工作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研究细化安全生产方面的配套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门槛要求,结合推进“五个一批”,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资金奖补、兼并重组等途径,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长期亏损、扭转无望的企业主动退出。

    (二)风险管控。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全面分析、排查、研判各类安全风险点并实施有效管控,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问题。

    1.培育标杆企业,建立风险评估分级管控标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研究制定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标准,并有针对性地培育、树立一批风险管控标杆企业,系统总结标杆企业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可套用的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标准体系,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定,以山东省地方标准形式发布实施,为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提供依据,在同类企业中推广、对标套用,逐步达到风险管控标准化要求。

    2.落实企业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形成两个清单和“一企一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组织车间、班组、岗位全面排查、预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按照危险程度分为1、2、3、4级(1级为最危险级,依次降低),针对风险等级和风险类型状况,建立两个清单:一是管控责任清单,将每个风险点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进行管控。二是管控措施清单,对每个风险点都要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并严格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同时,企业要将所有安全风险点逐一登记,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形成“一企一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后,报送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3.认真做好区域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深入总结分析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的基础上,每年分析、排查、评估、研判本地区、本系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并将风险确定为“红、橙、黄、蓝”4个等级(红色为风险最高级)。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立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并逐步绘制出省、市、县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电子图。按照“分区域、分系统、分等级、网格化、实名制”原则,明确落实每处重大安全风险的属地管理责任、专项安全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红色、橙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

    (三)隐患整治。事故隐患是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管控措施缺失、失效的具体表现,必须及时排查和整改。要督促企业围绕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排查治理隐患,以确保各项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个风险点始终处于有效管控之中。

    1.持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各级政府要以集中行动为总抓手,强力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始终保持对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凡是发现企业不围绕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上限经济处罚;凡是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凡是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对存有重大安全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僵尸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2.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改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围绕各个风险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定,全面排查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成。企业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有关服务机构和专家帮助自查自改。同时,要发动广大职工参与自查自改,认真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3.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风险自评、自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管理平台与企业互联互通,达到风险远程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核销全过程记录及闭环管理。

    (四)智慧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1.强化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应用。针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区域、单位、部位、环节,加强远程监测预警、自动化控制和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强化技术防范。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切断)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尾矿库等在线检测系统,鼓励推广“两客一危”车辆(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安装防碰撞系统。

    2.推进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及时发布淘汰落后和推广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目录,通过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推动、引导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动一批高危行业企业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3.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科研资源,加大对遏制重特大事故关键安防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大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力度,搭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完善省、市、县和企业等多层次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鼓励大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研发中心,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安全生产服务领域,培育形成现代化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引导中小企业购买安全技术服务。

    4.加强保护生命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建设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及事故预警示范工程,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和煤矿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示范工程,煤矿事故风险分析平台建设工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和监控工程,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程,矿山救援能力建设工程,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推广工程,化工功能区信息化建设示范工程,金属冶炼、工业煤气、有限空间和粉尘作业安全防护工程,涉氨制冷防泄漏安全保护工程,民爆生产线少人化工程,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学校安全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平安渔业建设工程,铁路运输安全环境和道口安全控制工程等。

    (五)社会共治。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工作合力。

    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部署和断然措施,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政府要把风险管控、隐患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调度、督查和考核,并将保护生命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十三五”规划中,确保实施到位。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标准等各种手段,努力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预防重特大事故工作局面。

    2.群防群控形成合力。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省综治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城乡社区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的通知》(鲁安发〔2016〕12号),依托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将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村(社区),实施群防群治。推行执法曝光工作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定期在媒体上曝光,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进一步畅通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3.运用司法手段强化从严治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加强安全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抗拒执法、逾期不执行执法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4.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号)要求,充实加强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力量,按期完成乡镇安监机构和村级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实现安全管控全覆盖,把苗头性问题消除在最基层。

    (六)应急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是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

    1.加强员工岗位应急培训。健全企业全员应急培训制度,针对员工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的能力。

    2.健全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地企之间应急协调联动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预报、预警。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加强应急演练,严防盲目施救导致事态扩大。加强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及时将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信息资源纳入数据库,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强化应急响应,确保在第一时间能够迅速调动队伍、调集装备、找到专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3.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建立完善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针对各地产业结构特点,建立区域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等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和实训演练基地建设,加大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大型先进救援装备、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应急通信能力储备。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对引进的大型、新型救援装备,运用市场化方式把“养”和“用”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技、装”高度融合,确保在救援时发挥应有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频发是冲击群众安全感最突出的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着力点和出发点,要深刻认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紧迫性,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紧紧扭住这个“牛鼻子”,抓紧抓实各项预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防控到位。省有关部门针对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实际,制定了全省重点行业领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同时,要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风险点和重大隐患,把握规律,科学预判,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紧组织推进,狠抓防控措施落实,务必取得实效。

    (三)统筹推进。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抓住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质效”标准,推动高危行业比重下降、落后产能淘汰退出。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等紧密结合起来,精准发力,综合施策,构建遏制重特大事故长效机制。

    (四)典型引路。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市、县(市、区)进行预防重特大事故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全面推广。枣庄、泰安市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为全国试点城市。省政府安委会确定淄博、潍坊、日照市和莱州、龙口、诸城、新泰市为我省试点城市。各地都要确定一批试点单位,及时发现、总结各地、各行业领域及企业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信息宣传和情况交流,适时召开现场会等进行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宣传发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全面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充分利用政务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和手机报,加强宣传、广泛发声。组织实施安全文化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培训”建设。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宣传基层安全生产好的经验做法,定期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六)考核问责。要健全完善遏制重特大事故责任制,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和企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强化重特大事故指标刚性约束,实行重特大事故零控制“一票否决”。对在遏制重特大事故过程中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积极主动、被动应附、懒政怠政的必须问责到位,要依法依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全省重点行业领域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

 


附件

   
全省重点行业领域
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措施

   

    一、道路交通领域

    (一)集中对七类(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开展大清查,消除安全隐患。对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车辆进行“清零”,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清零”,对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进行清理,对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的驾驶人以及驾驶证被注销或降级人员进行清理,对经常性违规违章驾驶人持续纳入公安派出所安全管理。

    (二)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突出重点、动态排查、管控源头、综合治理”原则,落实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常态排查、隐患抄告督办整治和排查治理效果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将安全隐患抄告政府部门。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农村地区、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区重点隐患路段排查整改工作。

    (三)集中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执法快整治。严查严管严处一批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旅游客车、“营转非”大客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违规运行,高速公路超速、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农村地区面包车、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超员、无证驾驶、货车非法载人,超载、野蛮驾驶、闯信号灯,以及酒驾醉驾毒驾违法犯罪行为。

    (四)集中开展“大劝导”“大曝光”“大联播”“大通报”和“大联动”活动。劝导纠正农村地区面包车超员、货车违法载人,以及城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等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曝光一批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和重点车辆驾驶人;联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播报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和战果;通报营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清理一批非法营运车辆,依据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法规惩处;公开公示严重违法行为,向征信管理、保险监管等部门、“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集中推送企业、个人交通违法行为,推动与运输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商业保险费率“双挂钩”。

    (五)深化违法超限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超限治理工作力度,推动建立“定职、考核、问责”的超限治理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超限治理立法工作,加强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管理,重点推进执法办案协同与联网监管平台建设,突出抓好货运源头监管和追踪处理,对违法超限运输实行“一超四罚”和高速公路禁行违法超限车辆等措施。

    (六)强化责任追究,实行退出机制。

    1.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修订后的《刑法》有关要求,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诚信考核,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以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3.对运输车辆超员的实行从严处罚。超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超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超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超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4.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从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方面加以限制,实行一票否决或扣分。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1年内不得参与投标。对在投标报名之日前1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负同等以上行车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在核实分值时予以减5分。

    (七)加强危爆企业运输过程监控。严把行政审批车辆关,所有危爆物品运输车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移动视频探头,对运输危爆物品车辆实时定位跟踪和实时监控。

    (八)强化公路桥梁、隧道和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危险源管理,合理运用技术、管理的手段降低安全风险等级。严格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场站临时供配电、跨越国省道交通保障、现浇梁支架搭设与拆除等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制度。重点加强陡坡、临水临崖、深挖基坑、便桥、高空作业、梁板张拉、支架搭设及预压、桥梁混凝土现场浇筑、隧道开挖、衬砌施工以及交通施工现场管控。

    (九)加强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不予准入或备案,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二手车市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二、消防领域

    (一)强化重点单位消防检查整治。重点范围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超大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暑期人员集中的培训机构、临时出租屋、旅游景点,高层地下建筑、文物古建筑、仓储物流、施工现场、“三合一”等单位场所,采取集中整治和地方专项治理相结合方式,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二)深入开展石油化工企业调查评估与灭火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行动。摸清石油化工企业底数,掌握生产性质、功能布局、危险特性,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建立“一家企业一套档案”的资料体系。立足“最大、最难、最不利”的灾害情况,科学评估本地区应急救援能力,有针对性地增加消防站队建设、加强车辆装备配备、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全面提升遏制重特大灾害事故的能力。

    (三)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能力建设。依托消防总队、齐鲁石化公司、青岛培训基地,重点抓好各级指挥员和攻坚组培训。结合石油化工、高层建筑等灭火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行动和特殊灾害事故处置,加强全省消防特勤队伍及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成“编配特殊人员、配备特种装备、开展特别训练、具备特别手段”的攻坚力量和尖刀队伍。

    (四)强化人员聚集场所监管和督导。针对元旦、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商业促销活动多、人员流量大的特点,加强对促销活动的组织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餐饮企业在营业场所不得安装防盗网等影响人员逃生的设施。

    三、煤矿领域

    (一)抓好重点矿井监控。包括生建矿井、改制重组矿井,拟关闭矿井、提能改造矿井、采深超过800米矿井、经营异常困难矿井等五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防治重点包括冲击地压、瓦斯、煤尘和水害。全面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凡是发现不按要求开展重大灾害防治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15类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凡是存在重大灾害隐患不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从严问责;凡是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严禁超能力生产。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督促煤矿企业按276个工作日规定重新确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制定月度生产计划,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开采,实现安全产量开采。

     (四)从严处罚和问责。对存有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的,落实“顶格”处罚,强化“四个一律”工作措施,推动“五个一批”落实到位,严厉打击“五假五超”。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煤矿发生1-2人死亡责任事故的,一律撤销矿长职务。实施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上溯追查矿长直至企业集团的责任。

    (五)推动基层基础建设。强力推动煤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建设,推动减头、减面、减量、减人和简系统工作。加强安全投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和避险逃生能力。

    四、非煤矿山领域

    (一)深入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活动。地下矿山,重点检查提升运输、防排水、通风、顶板等关键环节防范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台阶边坡等关键环节防范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尾矿库,重点检查下游2000米之内存在村庄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头顶库安全运行情况。

    (二)彻底解决地下矿山采空区安全隐患。2016年年底前,采用崩落法开采的地下金属矿山,要全部改造为充填采矿法;采用空场法开采的要改造为充填法或及时进行嗣后充填,消除采空区危害。石膏矿山等非金属地下矿山具备采空区崩落条件的,严格顺序崩落,崩落一段生产一段,严禁形成大面积采空区,未崩落塌实的,不得生产;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不具备崩落条件的,要顺序回填采空区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未按设计填实或治理的,严禁生产。

    (三)抓好关键环节。对提升、防排水、通风、顶板等四个关键环节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地下矿山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等设备设施一律使用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

    (四)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凡达不到标准的矿山一律不予许可审批。地下矿山全部达到《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要求;露天矿山全部采用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饰面石材全面采用轮锯开采工艺;四等傍山型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设施。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力推动“五化”建设。着力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活动,在大型矿山,以实现提升、通风、排水、供电等自动化为重点,着力提高现代化水平;在中型矿山,以实现掘进、采矿、运输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减少用工人数,降低劳动强度。督促企业做好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积极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六)实施矿山企业“四评级”制度。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倒逼机制,实施矿山企业 “四评级”(安全、环保、节约、质效),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七)实施科技管矿,实现动态监管。一是利用“井下采掘自动监控系统”“震源定位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地下开采的矿产开发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指导矿山企业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监管。二是加强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督促矿山企业采用物联网技术,对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运行情况,尾矿库在线监测运行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八)预防尾矿库重特大事故措施。

    1.加大对尾矿库“头顶库”的综合治理。综合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方式对尾矿库“头顶库”进行综合治理。

    2.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1)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及时开展稳定性评价。尾矿库企业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3)加强监测监控。四等山谷型、傍山型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实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其他五等在用尾矿库可采用人工监测系统。

    3.提高尾矿库建设准入门槛。凡尾矿库下游1000米之内存在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村庄、居民区等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五、危险化学品领域

    (一)深入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深化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的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且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气体和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罐区、库场、堆场等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工艺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较差的中小型企业,工艺运行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规范的执行情况等。

    (二)推进建立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网络体系。结合全省“两体系一平台”建设,通过构建政府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平台,收集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中的工艺参数和预警数据并及时进行分析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完善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实现全过程、全天候监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三)强化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强化“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合成氨、氯碱、炼油以及涉及硝基物产品等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危化品仓库、油气罐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等重点部位,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以及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等关键环节,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要求,实施重点监控,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

    (四)严格源头管理。严格把好化工项目准入关,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新增高风险化工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严禁投资新上淘汰类、限制类化工项目;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工艺技术装备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省安监局负责核发。

    (五)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化工企业“三评级一评价”,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倒闭机制,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化工生产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构建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六)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全面清理整顿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规划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加快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进区入园”的进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入专门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凡在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南水北调水源保护范围及重点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化工企业,2018年年底前原则上必须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处于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产能。

    (七)提高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开展化工园区风险评估,科学评价园区安全风险及控制水平,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严禁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混建。推动化工园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构建园区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着力完善安全基础配套设施,提高园区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保障能力。

    (八)深化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攻坚,推进大型化工企业和重点县结对帮扶工作。深入开展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以及难点问题的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动态调整机制,实施重点县攻坚工作滚动推进工作机制。引导推动27家大型化工企业与重点县结对帮扶工作,学习借鉴先进安全管理理念,带动人才培养,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预防油气管道重特大事故措施。坚决打好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推进重点管道改线工程建设,加强协调推进力度,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落实隐患整治挂牌督办验收销号制度,确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部隐患整治工作。加快油气管道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设立“118”管道信息呼叫中心,实现管道规划、土地利用、保护、第三方施工、高后果区监管、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决策支持功能。推进管道保护法制化进程,尽早出台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持续抓好管道隐患排查,加强高后果区管道风险管控,加强管道巡护管理,确保在役管道的运行安全。

    六、工贸行业领域

    (一)烟花爆竹行业。

    1.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方案要求,组织督促各市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进行“全覆盖”式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2.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督促各市加大烟花爆竹法规标准宣贯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切实落实县乡村三级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执法效力。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质量,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手段,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4.抓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1)在每年第四季度特别是岁末年初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强化明查暗访或突击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证照、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严防事故发生。(2)依法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冶金等工贸行业。

    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山东省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在全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以及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起“以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为重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为抓手,以层层落实企业岗位责任为核心”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学习诸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严格考评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和办法,落实评审责任,加强动态监管,严把工作质量,提高工作绩效;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和达标企业,一律公开曝光,并依照规定严肃处理;不断完善和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和落实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等级的达标企业采取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3.开展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专项整治。

    (1)开展冶金企业专项整治。加强对金属冶炼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煤气作业等风险较大的作业环节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举一反三,自主对查出的同类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重点治理煤气生产、输送、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和高温熔融金属液体生产、吊运及熔融金属液体加料和冶炼过程防水、防潮措施落实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2)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整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分类整治事故隐患,强化液氨储存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管控。

    (3)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突出面粉、淀粉、林产品粉尘等治理重点,深入排查治理企业作业场所作业人数、除尘系统、粉尘清扫等关键环节,细化整治措施,明确执法标准,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效。重点抓好作业场所超过10人的粉尘涉爆企业的监管,做到一企一档。

    (4)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重点治理有限空间辨识、建立台账、教育培训、作业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做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六到位”(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到位、作业审批到位、作业人员培训到位、警示标识设置到位、通风检测防护到位、应急措施到位)。

    (5)强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督查活动,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6)做好重点行业去产能期间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省政府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脱困发展专题会议和《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年)》(鲁政办发〔2015〕13号)的相关部署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去产能期间相关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建筑施工领域

    (一)突出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和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严格按规定标准、程序编制制定、审查和落实专项施工方案。

    (二)强化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一线工人持证上岗监督管理,坚决避免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三)严厉打击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四)落实工程参建各方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排查整治施工重大安全隐患。

    八、水上运输领域

    (一)针对海上客运重特大事故风险。

    1.严格落实船舶恶劣气象禁限航规定。严格落实船舶恶劣气象海况禁限航措施,严格执行山东籍客滚船“逢七不开”(即海上风力七级时停航)的规定和港口禁限航管理规定。积极推进中韩客货班轮禁限航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2.推进客运船舶运力升级换代。淘汰老旧船舶,推进客运船舶升级换代。加快沿海中小型客船和基础设施升级换代。严格执行《山东沿海中小型客船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引导、推动沿海中小型客船“安全智能、经济舒适、绿色环保”发展。

    3.引导海上旅游及陆岛运输客运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严格市场准入,鼓励企业兼并、整合资源、联合经营,形成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

    (二)在港口、航运方面。

    1.改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条件。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其他规划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审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不得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2.强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管理。(1)严格落实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封闭管理制度。(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禁忌物料在同一仓库混合储存。(3)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港区内现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仓库,2年内搬迁至安全区域。(4)储存甲A类,或储存总罐容超过50万立方米的甲B类、乙A类危险化学品港区所在市,必须配备消防用远程供水系统,设置满足供水要求的取水点。

    九、渔业生产领域

    (一)加快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

    1.强化渔船动态监管。加强动态监控体系软件系统开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定等工作,在全省建立起省、市、县统一的渔船动态监控体系,实现对辖区内渔船的24小时监控。

    2.对渔业安全应急救援系统进行升级优化,与渔船进出港智能识别系统深度融合,实现渔船位置信息、轨迹信息、进出港信息的同步展现。新建渔港射频识别基站34座,完成第二代北斗海洋渔业应用示范项目。

    3.开发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指挥系统。建立融渔政监督、海洋监察、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安全监管和人员、装备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执法指挥平台。

    4.积极推进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在2020年前,在沿海建设18处雷达监测站,实现对我省近海20海里范围内海域的主动、全时信息采集、系统分析和实时显示,为海洋与渔业执法和渔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积极推进“以港管船”管理模式。

    1.严格落实《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和水上水下作业通航安全等管理制度。

    2.认真落实《山东省综合性渔港经济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探索建立集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安全监管为一体的渔港综合服务平台和“以港管船”新模式,进一步提升渔港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效能。

    (三)扎实推进渔船转型升级。

    按照《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技术要求》规定,以渔船标准化工作为抓手,推进渔船节能减排及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在渔业船舶上的应用和推广工作。严格落实《山东省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渔船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提高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及装备现代化水平。

    (四)积极推广日照市渔业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构建渔业安全管理信息体系。加快建成“渔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渔业安全救助信息指挥系统”“RFID渔港渔船进出港管理系统”“船舶安全保障集中监控管理系统”“渔港视频监控系统”等5个船位监控信息系统和“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超短波网)”“远海短波通信网”2个通信系统及“移动公众MAS平台”信息发布系统,实现近、中、远海渔业安全生产监控管理和通信联络全覆盖。

    2.突破船用安全终端配装标准,做到安全设备全覆盖。为具备安装条件(有蓄电池、驾驶楼,下同)的渔船全部配备AIS终端和新型渔用对讲机,不具备安装条件的渔船全部配备便携式AIS终端和CDMA终端,29.4KW以上捕捞渔船全部配备了北斗定位终端,所有海洋渔业船舶安装了船舶射频识别(RFID)标签,船用安全终端的配装率达100%。

    3.升级改进渔业安全信息终端。对现有渔船AIS终端的报警模式(避碰规则)、AIS监控平台、电子海图信息、商渔船沟通方式和北斗系统平台及终端的电子海图信息、陆基平台对渔船夜间点名等进行升级,实现AIS与商船报警功能禁止关闭、越界生产报警和北斗系统自动点名功能。

    4.对渔船驾驶室集中驾控台进行改造。统一规范渔船驾驶室建造标准,将航行信号灯控制系统、烟火通用报警系统、电笛雾笛扩音系统、交直流配电系统等整合于一体,通讯导航设备采取镶嵌式安装,相对集中、美观,便于驾驶控制与设备操作。

    (五)针对商渔船碰撞重大事故风险。

    加强对新的《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宣贯工作,纠正渔船违规航行行为,减少商渔船会遇局面和碰撞隐患,有效遏制商渔船碰撞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十、特种设备领域

    (一)严格生产资质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深入持久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从制造源头上把好特种设备制造的质量安全关,杜绝无特种设备制造、使用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使用特种设备。

    (二)严格按照“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规定(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要有资质证、人员要有操作证,特种设备要经过检验合格,编制好应急预案并演练。

    (三)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有效落实。

    十一、民爆物品领域

    (一)进一步加强工业炸药生产线定员管理。

    1.对于现有工业炸药生产线中独立设置的1.1级危险建筑物,其最大定员超过9人的生产线一律调整至9人或9人以下,否则该工业炸药生产线应立即停产改造。

    2.现有工业炸药生产线由2栋或2栋以上独立设置的1.1级危险建筑物构成的,其1.1级危险建筑物内的在线生产人员总数不应超过9人,超过9人的应调整至9人或9人以下。

    3.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或改造的工业炸药生产线,其1.1级危险建筑物内的在线生产人员均不得超过5人。

    (二)淘汰起爆具熔注药手工生产线。在淘汰了省内2条起爆具熔注药手工生产线后,不再新上起爆具熔注药手工生产线。

    (三)切实提升危爆物品监管民警监管水平和涉爆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全省危爆物品监管民警开展培训,按时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四)切实提高对涉爆企业的管控能力。指导涉危企业全部设立监控中心,在爆破作业现场、危爆物品仓库等安装视频监控,做到全天候、无死角、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企业监控中心与公安机关“天网工程”衔接,县级公安机关监控中心可直接观看爆破作业现场。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研究制订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实施办法,按照风险评估量化打分结果,对爆破作业单位按红、黄、蓝三色预警分级管理。凡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重大案件、事故的,坚决依法倒查、处罚当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电力行业领域

    (一)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1.加强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强化电网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深入梳理、分析当前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和手段,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确保电网运行风险可控、在控。对于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风险,如特高压入鲁、大容量直流输电通道故障等风险和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和管控。

    2.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贯彻落实《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排查设备设施运行、电力建设施工以及作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抓好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的排查,加强对关键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预案和期限“五落实”,及时把握隐患整改工作情况,落实防控措施,实现闭环管理。尤其是对以往检查发现、尚未整改的隐患,要在企业内部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治理责任人、治理时限和督办单位,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抓紧整改落实。

    3.突出抓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对节能环保改造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抓好重点工程项目的现场驻点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处罚力度。建立电力建设施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对于不履行安全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情节严重的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二)扎实开展电力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严格落实《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严格执行“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原则,做好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等工作,推进电力工控设备的隐患排查及漏洞整改。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攻防演练,深入推进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工作。

    (三)严厉打击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电力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细则,规范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尺度和执法主体。健全“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制度,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

    2.强化群防群控,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推行执法曝光工作机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全面提升电力应急综合能力。

    1.督促企业根据国家、省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单位综合、专项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严格执行预案评审和备案制度,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积极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3.督促企业按照《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规范》要求,积极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和管理,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4.密切关注恶劣气候对电力系统的影响,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暴雨、雷电、大风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工作。继续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的保电工作。

    5.完善企业应急值班和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理顺信息报送流程,切实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确保电力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如实上报。

    十三、铁路交通领域

    (一)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和责任管控。每年初,自下而上,每个岗位对每项工作的每个环节,排查安全风险,对每个岗位排查的风险,班组汇总、梳理、研判,形成班组安全风险库。车间、站段、业务处逐级分析梳理排查出的风险,逐层完善安全风险库,完善控制措施和管控措施,并将风险管控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所有风险100%落到人头。负责风险管控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一月一岗一表”的要求,纳入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表和月度工作计划书,保证12个月100%覆盖,达到受控状态。同时,每月根据季节性安全特点,阶段性安全重点,历史同期和近一阶段事故预警,以及对当月安全风险管控存在的短板,进行月度动态研判,补充、完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表,落实管控责任,强化过程控制。

    (二)实施安全突出问题挂牌督办。按照铁路局、处室、局属单位挂牌督办三个等级,确定领导干部挂牌督办事项清单。每季度,各管理层在对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梳理的基础上,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突出问题进行风险评估,结合下级上报的问题,确定本层级领导干部挂牌督办事项。责任落实到人,细化措施,确定期限,完善解决方案。对未按期销号的事项,纳入季度通报,纳入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并对责任人员实施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三)加强安全预警防控。

    1.专项预警。对发生严重事故或连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安全管理严重弱化、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问题比较普遍和集中的部门、单位实施专项预警。

    2.广泛预警。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每月梳理分析近三年来历史同期发生的典型事故,纳入月度通报下发全局,预警提示。

    3.专题预警。针对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和运输组织方式变化等情况,以及防洪、调图等阶段性重点任务,督促业务处室组织专题分析,研判风险,以专题会议或文电等形式发布。

    4.适时预警。对上级部门提示的安全重点,以及全路和局管内发生的典型事故、故障、问题等安全信息,随时以短信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人员发布。对各种方式开展的预警,相关部门、单位专题分析,制定防控措施,实施跟踪检查,纳入安全考核。

    (四)加大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坚持安全实绩与过程控制相结合,对发生各类铁路交通事故和安全管理不作为的行为,根据岗位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领导负责、包保负责、监管负责,严格调查分析,深度分析管理原因,对不履职履责的管理人员,严肃问责处理。

    (五)实施红线管理。突出高铁客车安全,完善《济南铁路局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组织各业务部门,分系统、分工种,明确安全红线范围,对触碰红线的问题,界定了考核处理办法,特别是对触碰客车红线的问题,实施严格的岗位退出机制。对触碰红线并构成事故的问题,依据事故定责追究办法,严肃处理。同时,将红线管理和处理有关条款,纳入职工劳动合同。

    (六)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围绕关键设备、关键作业等,每季度查找薄弱环节及管理短板,认真研究确定整治项目,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挂牌督办、联合攻关等措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对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实施督查督办,纳入季度通报分析。

    (七)强化安全关键过程控制。

    1.强化高铁安全控制。严格落实高铁安全分析制度,加强动车组源头质量监造把关,严格执行动车组及重要零部件准入制度。健全完善动车组日常运用修和高级修的作业流程和验收标准,加强关键部位检修和重点检修作业的监控,不断提高动车组自主检修和质量控制能力。进一步明确动车组机械师、机车乘务员等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准入条件、脱产培训等相关规定,超前做好新线人员的选拔、储备和培养工作,不断优化和改善作业环境。在坚持“严检慎修”的同时,高度重视高铁固定设备检修工作,强化检修方式和力量,优化施工组织。加强检查监测,健全设备定期巡查、问题反馈和联合整治制度,准确掌握设备变化,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健全完善高铁防护体系,加强高铁声屏障、房建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落实高铁治安防范措施,不断净化高铁运输安全环境。

    2.高度重视普速客车安全控制。加强客车、客运机车质量管理,严密控制检修质量,提高整备质保能力,确保零隐患出库、无风险运用。加强走行部和制动系统质量控制,杜绝部件裂损脱落问题。加强客车径路上固定设备日常检查维修管理,全面开展达标整治,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和设备病害,确保客车径路线路质量动态达标。在有条件的区段积极组织客货分线运行,从源头规避客车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非正常情况下的客车作业标准,加强客车进路调车作业和穿越正线调车的安全卡控。进一步完善旅客乘降组织管理,加强恶劣天气、客流高峰旅客乘降安全风险管控。对客车安全问题要件件深度分析,剖析管理原因,提高客车安全管控水平。

    3.强化运输安全环境和道口安全控制。加强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铁路安保防线。在高铁、客车运行通道安设必要的监控设备,补强治安防范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治安反恐防暴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巡线、巡查、巡守制度,严厉打击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疏导管控和防范措施。加快推进安全保护区地方政府确认公布工作,健全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完善防护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管理。加大道口平改立力度,彻底整治立交桥涵严重积水、道口防护设施失检失修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大力减少道口安全事故。

   
(2016年7月11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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