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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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9-12 12:56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司〔2016〕59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6月13日

   

       
山东省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全面掌握公证员的综合情况,根据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所属公证机构公证员建立执业档案。

    一、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范围、期间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均应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

    公证员执业档案,应当自公证员职务任命年度起建立,至公证员停止公证执业活动时止。

    二、建立、保管公证员执业档案责任部门

    公证员执业档案由公证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立,并负责公证员执业档案的保管。公证员执业档案管理日常工作,由公证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负责。省司法厅对各市公证员执业档案建立工作情况进行指导。

    三、公证员执业档案内容

    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执业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应归入本人执业档案。

    (一)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

    不同时期公证员的任职审核任命。

    1.一九九〇年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员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组织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公布任职;

    2.自一九九〇年起,实行全省、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后,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公证员资格由省司法厅授予、批准取得;

    3.自二〇〇一年起,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根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中选录公证员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公证员由省司法厅任命;

    4.自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起,《公证法》实施后,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公证员任职文件或任职决定,应当存入公证员执业档案中。

    (二)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每年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应按照《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和《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公证员年度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应存放公证员执业档案。

    (三)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情况

    1.公证机构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度对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和所承办的公证事项的质量检查情况,及评价结论应存入公证员执业档案。

    2.公证员年度内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其重点监督、指导的记录,应存入公证员执业档案。

    (四)公证员年度受奖惩情况

    1.公证员年度内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的奖励或表彰情况;

    2.公证员年度内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情况;

    3.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受到处罚情况。

    上述情况应存入公证员执业档案。

    (五)公证员其他情况

    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公证员个人信息情况及公证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存入公证员执业档案的其他材料。

    四、公证员执业档案的利用

    公证员执业档案,可为下列事项提供参考:

    (一)公证员报审公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二)公证员参加全省或全国公证行业先进评选活动。

    (三)公证员申请异地执业。

    利用公证员执业档案的单位或部门,未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公证员执业档案内容。

    本规定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6月13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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