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绩
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改〔2016〕23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推进全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财农改〔2016〕22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7日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财农改〔2016〕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根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目标,运用一定的量化指标、考评标准和考评方法,对市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全面、准确地衡量工作开展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试点项目绩效情况。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突出试点项目实施效果,结合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考评。
(三)奖优罚劣原则。注重对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绩效考评对象、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评对象
全省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市和县(市、区)。
第五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等下发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意见、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
(三)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省级及以下出台的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通知、意见、办法等政策文件,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的有关评审意见、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意见等;
(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五)试点村试点项目建设方案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
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资金管理、项目管理、试点成效、档案管理和违规违纪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七条 绩效考评指标
依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绩效考评内容设定绩效考评指标,指标分为激励性指标(加分项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减分项指标)。
第三章 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第九条 省财政厅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绩效考评办法,明确考评指标、标准等内容;
(二)对市、县(市、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三)对市、县(市、区)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绩效考评方案;
(二)组织指导县(市、区)开展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复评;
(三)开展绩效考评,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县(市、区)自评结果(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和市级绩效考评结果;
(四)督促试点县(市、区)对省、市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试点村自评。由乡镇负责,组织指导试点村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情况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
(二)县级自评。对县域内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县、乡、村主体作用发挥等组织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及其创新情况;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经验总结及问题分析;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三)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配合上级部门对本级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五)对各级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每年2月底前,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和预期目标等,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附件的内容,对上年工作逐项进行自我评定、打分,并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级财政部门。次年1月20日前,市级财政部门将市域内考评结果、市级自评报告及试点县自评资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方法
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坚持简便高效原则,根据考评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方式
绩效考评通过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资料、进村入户调查和现场察看项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
(一)确定绩效考评对象;
(二)下达绩效考评通知;
(三)确定绩效考评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考评工作方案;
(五)进行实地核查考评;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考评结论;
(七)撰写并提交考评报告;
(八)建立绩效考评档案。
第十六条 市级绩效考评报告主要包括:市、县域内试点村个数、试点组织、试点形式、区域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附县级自评报告)。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考评档案。按照“谁考评、谁保管”的原则,建立绩效考评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建立持续跟踪问效制度。试点市、县(市、区)自试点开始后,连续开展三年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章 绩效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市级考评和县级自评满分均为一百分,量化计分(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基础分≥85分、综合分≥90分为优秀;基础分≥80分、综合分≥85分为良好;基础分≥70分、综合分≥75分为合格;基础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厅下一年度选择调整重点项目和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将对绩效突出的县(市、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将视情况取消其下一年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对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绩效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项目、资金等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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