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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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21 13:53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改〔2017〕1号

   

各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农业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县(市)委组织部、农业局:

    为规范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2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组发〔2017〕3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农业厅
2017年3月7日

   

   
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
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完善的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长效机制,规范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运行高效,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2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组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组织保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奖补资金。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以及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农村党员教育经费、困难党员群众慰问经费等。

    第三条  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县为主,适当补助。县级财政要承担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保障的主体责任,省、市财政根据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村级组织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对村级组织日常运转经费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保障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三)绩效考评,注重实效。加强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的绩效考核管理,绩效考评结果与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章  资金保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村级组织保障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  村级组织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级组织补助比例不低于20%部分。

    (二)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提高村干部报酬的补助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等方式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省级财政负责制定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将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按新的保障标准测算,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市、区)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倾斜,并根据各地财力差异、农村人口、市县财政上年度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参考对各地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分配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在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下达各市和省直管县(市)。

    第七条  市级财政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和分配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保障资金。对因提高保障标准新增加的支出,市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对财政困难县的村级经费补助比例,补助方案及资金分配文件、《**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预算安排统计表》(见附件1),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备案,作为督促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县级财政要按照规定的保障标准抓好资金落实,实现兜底保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培育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增加集体收入,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村级组织保障资金县域范围内平均每村每年不低于9万元。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增长等因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保障资金优先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剩余部分可用于服务党员群众等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村干部报酬,是指对在任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给予的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效奖励报酬,一般应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主要时间、精力用于村级工作的村“两委”成员,原则上按每个村3至5人核定。

    村党组织书记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报酬两部分,总和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核定。其他村干部的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报酬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村委会主任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70%核定。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主要是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报刊费、办公场所水电费和通讯费、会议活动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第十四条  其他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农村党员教育经费、困难党员群众慰问经费等,其中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原则上按照每村(社区)每年3000元标准保障。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村级组织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705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科目,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未列入上述科目的资金,一概不纳入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市两级财政奖补资金要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总额中单独列示下达,县级财政要在科目中列出保障细目。乡镇财政要及时将本级安排和上级下达的村级组织保障资金拨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核定到村。

    第十七条  村级组织保障资金实行“村财乡代管”,按照“代理记账、分村设账、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为每村分村建账,并在各村级总账内建立“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科目,单独设立村级组织保障资金明细账,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各村各项支出要分别明细记账。财政补助资金与村集体自有资金支出账目不得混记。

    第十八条  村干部基本报酬,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通过“一本通”按月足额发放到人。村干部绩效奖励报酬,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等情况确定,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财政局备案,通过“一本通”发放到人。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支出事项经村级民主理财程序审定后,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各乡镇要细化支出范围,规范报账审批程序,防止违规支出。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村级“零招待费”、报刊订阅限额制等制度,压缩村级不必要的开支。要根据村级规模和管理需要,精简村干部职数,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努力降低村级组织运转成本。

    第二十一条  各村要认真编制村级组织保障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乡镇下达的资金额度,年初由村“两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出村级组织保障资金使用计划,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修订,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村“两委”应按要求将上年度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资金(包括财政补助和村级自有资金)总体使用情况,以文字说明和会计报表等形式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应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报县(市、区)财政局。各市于3月底前,将《**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级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及情况说明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健全落实村民主议事、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村级组织要每季进行财务公开,每半年公示一次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定期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调度督促,及时通报情况。大力推行村级审计工作,强化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监督,从严把关审核,确保资金依法合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把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及对县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上级党组织约谈有关责任人,督查认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严重影响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省委组织部将直接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落实、支出使用及规范管理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评价结果好的地方,“一事一议”等涉农财政奖补资金给予倾斜;对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省级财政将视情况扣减转移支付。

    第二十七条  村级组织保障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平调、挤占、截留、挪用、套取,或抵扣税费、债务等,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9日。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预算安排统计表

          2.**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3.**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级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2017年3月7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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