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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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4 13:36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解
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7〕58号

   
各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山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6月16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中用于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以及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等能力建设、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渔民减船转产过程中的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

    (二)标准化捕捞渔船更新改造。

    (三)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

    (四)远洋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更新改造、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建造及改造。

    (五)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中的公益性项目。

    (六)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不含渔业辅助船)。

    (七)符合中央要求的其他支持渔业发展的重点方面。

    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建立我省项目储备库,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补助资金原则上支持省级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有关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厅另行规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补助资金;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独立开展或组织指导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动态管理全省项目库;提出补助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绩效评价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时拨付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海洋与渔业部门开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按照中央和省里有关要求,独立开展或配合同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开展辖区内项目库建设,并按省里要求实施动态调整;组织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和省里有关要求,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承担主体应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第六条 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资金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渔船更新改造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

    (二)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拟更新改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不享受补助。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实行上限控制,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农业部批准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含渔业辅助船),或经农业部批准建造或改造的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

    (二)单船不小于200总吨,且公约船长不小于30米。

    (三)在中国境内(大陆)建造且在我国渔船管理部门登记。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具体补助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

    第九条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工鱼礁建设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功能区划与渔业发展规划。

    (二)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固定的深水养殖区域,具有一定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深水网箱推广补助。优先安排已经投保养殖设施保险和淘汰普通网箱项目。

    (三)渔港标准化改造应为农业部公布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中确定的渔港和避风锚地。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实行上限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3。

    第十条 远洋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主要为我国远洋渔船生产配套服务的远洋渔业基地中的公益性项目。

    (二)境外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已取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许可,并获得所在国政府有关用地等批准文件。

    (三)项目企业需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拥有基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远洋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具体补助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申请补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

    (二)纳入农业部船位监测系统并正常生产。

    (三)渔船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具体补助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下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申报和项目库建设工作。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申报材料由所在市汇总后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船舶所有人、项目承担单位等补助资金申报主体,向其所在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二)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初核、汇总,并对申报主体的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公示结束后,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补助渔船统计、补助额度测算情况报送所在市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汇总后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三)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各市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市为单位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同步更新省级项目储备库。同时,省海洋与渔业厅测算形成申请补助资金的初步建议数,并函告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将山东省上年度渔船补助审核、相关任务完成、资金测算等情况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十五条 基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四章 下达和拨付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省级财政后20日内,省海洋与渔业厅将补助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查。省海洋与渔业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
          2.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
          3.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

   
(2017年6月16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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