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
《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区分标准》的通知
鲁宗发〔2018〕40号
各市民宗局: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
2018年9月6日
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
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区分标准。
第二条 本区分标准所称寺观教堂,是指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其中佛教的寺院包括寺、庙、宫、庵、禅院等;道教的宫观包括宫、观、祠、庙、府、洞、殿、院等。
第三条 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必须具备《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建筑格局和设施相对完整,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或者具有本宗教元素,融入中华文化元素,体现中国风格、地方特色和宗教元素的协调统一;
(二)能够满足较多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固定并依法认定备案的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可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简易的固定场所。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没有像寺观教堂那样的、符合本宗教传统规制的建筑格局和设施;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三)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较少;
(四)有依法认定备案的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其他固定活动处所在履行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场所类别上注明是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并且不得使用寺观教堂的名称。
第七条 各市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情况,应当在履行设立审批手续后两个月内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区分标准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7日。《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鲁宗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2018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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