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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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3 11: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制度

(一)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消防总队、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二)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目录清单确定的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制。

(三)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消防总队、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定期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制的内容和程序

承诺制是相关部门预先设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确认后方可投产的制度。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消防总队、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准入标准和承诺格式文本。相关部门须在企业办理项目申请手续时,将准入标准和承诺格式文本提供给企业。

(二)企业对照项目准入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承诺,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消防总队、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分别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受理书;项目需要公示的,由相关部门在预审把关后将建设项目及企业承诺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受理书。

(三)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部门的批文和承诺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四)项目竣工后,对按规定须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企业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填报竣工验收申请表并整理上报验收资料。原则上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集中验收。对按规定不需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确认。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投产;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允许投产。

三、其他事项

(一)鼓励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工业企业在存量工业用地上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或厂房加层扩建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生产、军事航空、消防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二)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部署要求,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三)对于煤矿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四)严格控制企业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切实做好“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落实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推进“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强化宣传,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指导,及时对改革进展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牵头会同本级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发展改革、消防、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气象等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对企业填报承诺书、对标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尽快出台“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订预审、验收、核实确认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措施尽快全面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8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山东省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8年)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山东省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的核准项目清单中涉及的技术改造项目;

2.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3.煤炭、传统燃油汽车等国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化工行业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三、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规定,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在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四、消防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3.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五、环保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或者超过300平方米的施工许可;

2.涉及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改建、扩建和修缮的施工许可。

七、安监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3.烟花爆竹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八、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2018年2月11日印发)

责任编辑: 常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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