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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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8 16:0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
建 设 的 通 知
鲁政办字〔2018〕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统计基层基础是统计工作的基石,是统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统计工作转型变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但我省统计基层基础现状与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极不适应,统计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高、经费保障不足、规范管理不强等问题已经成为统计改革发展的突出瓶颈制约。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破解统计改革发展瓶颈,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统计任务变化,相应充实县级统计机构人员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已设立独立统计机构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没有设立的,要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基本单位在7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700—1500家的应不少于4人,15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5人。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之外,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各县(市、区)乡镇统计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具体设置数量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村居(社区)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企业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村居(社区)和企业统计人员变更时,要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

支持发展民间统计调查机构,鼓励基层探索购买统计服务,以弥补基层统计力量不足。

二、着力提升基层统计队伍素质

各级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新知识、新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扎实、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基层统计干部队伍。省级统计机构要着眼于统计改革发展前瞻性问题,精心选择培训内容,利用网络视频等多种培训形式,开阔全省统计人员视野;组织办好统计大讲堂,及时发现总结各级统计改革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市级统计机构要立足承上启下,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要求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学习培训与考察调研相结合等方式,提升培训效果。县级统计机构要注重实用与操作,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企业统计人员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综合能力;对企业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统计人员接受培训和教育提供条件。

实施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面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企业评选一批品德优秀、能力突出、素质全面的基层统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统计系统道德模范和最美基层统计人评选活动,选树一批基层统计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激发基层统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推进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

严格执行基层统计规范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使基层统计工作有章可循、依规开展,使源头统计数据生产规范、质量可靠。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定期开展基层统计规范化督导检查,督促基层把统计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开展基层统计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成和树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基层统计单位。

县、乡级统计机构要扎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拓宽维护途径,及时做好基本单位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工作,保证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和及时更新。严格按照“四上”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四上”单位纳统、修正和退库工作。鼓励市、县级政府采取不同形式的奖励措施,对新增入库纳统企业给予必要的补助。乡镇统计机构要指导和规范辖区内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原始纪录和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

按照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政策,落实乡镇统计人员的相关待遇。对乡镇事业编制的统计人员,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给予倾斜。对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发放劳动报酬;对协助参与全国、全省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非财政供养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对企业统计人员给予鼓励。

四、突出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业务指导,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全行业统计,认真履行统计职能,充实加强统计力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实行部门统计资料报备制度,各相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凡涉及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备。建立部门间统计联席会议机制,研究统计改革发展突出问题,强化交流沟通。适应信息发展趋势,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破资源分割和信息孤岛,推动部门间统计数据共享,提高统计信息整体利用效率。

开展部门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在各级树立一批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标杆单位,全面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五、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信息化水平

提升基层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培养和充实技术人才,加强对基层统计信息化的支持保障,规范整合信息化基础设施,优化完善乡镇统计网络建设,保证省、市、县、乡四级统计网络的稳定畅通。

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以及空间地理信息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创新统计工作方式,变革统计生产方法,提高统计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统计现代化建设。

省级统计机构要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开展全省统计大数据应用,努力实现系统内跨层级、跨地域、跨专业的统计基础数据资源深度融合,探索建立省、市、县、乡级统计机构共享共用数据机制。

探索创新统计数据获取方式,提高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记录等获取统计信息的能力,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统计信息,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强化统计传播力度。

鼓励乡镇(街道)整合管理基层各部门相关统计数据资源,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六、持续加大统计普法执法力度

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和途径,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领导干部为关键、统计人员为重点、调查对象为基础,广泛深入、经常性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依规、风清气正的统计环境。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统计执法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以统计执法带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活动、干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加快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人员信用档案,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时解决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制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征求本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加大对基层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基层统计部门改善办公条件,将购买统计服务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保证各类普查调查所需经费,将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的考核,建立完善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列入政府督查事项,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山东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

2.山东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8日

附件1

山东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切实从源头上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政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着眼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实际成效。坚持以下考核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统一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公正、客观进行考核,公开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

坚持激励问责并重。发挥考核作用,激励先进,督促后进,强化问责,不断提升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市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包括基层建设、基础建设、法制建设、部门统计等4类16方面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求和我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推进情况,由省统计局每年提出建议实施方案,报省考核办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行千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0分以上)、良好(800—899分)、合格(600—799分)、不合格(低于600分)4个等次。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如下运用:

(一)报省政府;

(二)报省委组织部;

(三)通报各市政府。

第八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引导各市认真解决。相同考核问题反馈2次以上,确属主观原因整改不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省统计局约谈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必要时,经省委组织部同意,约谈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工作从2018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工作,并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

第十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份实施,次年4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每年12月份,省统计局依据本办法拟定次年实施方案,报经省考核办同意,对次年考核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各市自查。各市对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次年1月份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全面考核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有关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统计局。

(三)实地考核。省统计局按照实施方案,于次年3月底前对各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四)综合评价。省统计局根据各市报送的自查报告和实地考核情况,对各市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分数、等次和名次,并形成考核工作总结报告。

(五)考核反馈。省统计局向各市反馈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严肃考核纪律,严格按原则、按规定、按程序开展考核,不得走形式、走过场、搞平衡照顾,确保考核过程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各市应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准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证考核顺利进行。

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等次,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山东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

类别 序号 考核内容


1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

 2 基层统计工作组织领导

基础建设(4项)

3 落实乡镇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4 基层统计力量



 5 经费保障

6 统计人员变更报备制度

7 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基础建设(6项)

8 企业入库纳统

9 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保障

10 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



11  统计普法执

 12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法制建设(4项)

13 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1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



 15 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建设

部门统计(2项)

16 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



考核内容说明: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鲁办发〔2017〕48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

2.基层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研究,研究制定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政策措施。

3.落实乡镇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之外,增设“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镇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4.基层统计力量。乡镇(街道)设立统计工作岗位并按照要求配备统计人员,村居(社区)明确统计人员,企业设置统计岗位、明确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统计人员。

5.经费保障。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普查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保障充足;村居统计调查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发放。

6.统计人员变更报备制度。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变更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报备。

7.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并及时更新。

8.企业入库纳统。符合“四上”条件的单位及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范围,及时修正“四上”单位变更信息,不符合条件单位及时退出,确保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框真实完整。

9.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保障。在普查和专项调查中,及时组建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办公地点等。

10.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实现信息化对统计业务的有效支撑覆盖;跨层级、跨地区的统计业务互通共享。

11.统计普法执法。统计普法纳入本地全民普法规划,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健全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2.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按照鲁办发〔2017〕4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同职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

13.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建立和实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情况。

1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15.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16.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包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资料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部门对外发布及提供统计数据。


(2018年3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 常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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