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新能源汽车上使用的电池通常包括锂电池和铅蓄电池。锂电池属于动力蓄电池;铅蓄电池不属于动力蓄电池,通常作为启动电池在新能源汽车上使用。根据《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废锂电池不属于危险废物,未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已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针对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一个新兴领域,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为构建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原环境保护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明确了相关方责任和监管措施。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生态环境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为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推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2018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原环境保护部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8〕68号),组织申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8〕134号),确定了一批试点地区和企业。我省不属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地区。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密切关注兄弟省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进展,注重总结经验做法,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争取在我省尽快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工作,防范废动力蓄电池的环境风险。
三、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组织试点、制定标准、宣传引导、安全处置、打击非法等措施,基本建立了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精心组织试点,抓好示范引领。自2016年7月起,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试点期间,组织达到条件的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站和暂存点,以此作为规范废铅蓄电池流向的载体。原省环保厅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6月印发了《关于纳入全省规范管理的第一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函〔2017〕401号)、《关于公布纳入全省规范管理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函〔2018〕372号),为125家收集站、801家暂存点确定了收集、转移资质,基本建成了涵盖全省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2019年4月22日,按照国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鲁环发〔2019〕73号),启动了我省新一轮试点工作。2019年8月5日,省生态环境厅公示了拟纳入全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范围的149家收集站、847家暂存点名单。
(二)完善标准体系,规范收集处置。原省环保厅组织编制出台了《山东省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 1931—2018)。积极推动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目前临沂市30万吨/年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已投入正式运行。
(三)注重宣传引导,严格执法监管。各收集站、暂存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并采用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海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关知识等,积极开展“以旧换新”“有奖销售”“有奖扫码”“有奖举报”等活动,激发和提高广大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勤联动,对不规范收集、随意拆解、恶意倒酸、非法冶炼等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近年来,先后破获了枣庄、菏泽、滨州、济宁等地涉废铅蓄电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团伙,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
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我省纳入正规回收、处置渠道的废铅蓄电池量大幅增长。据统计,2018年,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26.72万吨(其中,跨省转出18.42万吨,省内转移8.3万吨),同比增长62.93%。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指导各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国家下达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试点任务,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工作水平,减少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风险。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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