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
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卫人字〔2019〕6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各直属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
现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由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换届等事项
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设立。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时,需要准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注册资金和章程等相关材料信息,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变更。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需要准备变更后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章程等相关材料信息,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经现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 社会团体的注销。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申请注销的社会团体,需要提前提报省卫生健康委。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换届。社会团体换届时,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需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主要采取个人承诺和公示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选举、聘任等程序。社会团体新成立、届中调整负责人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本信息、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等内容。
(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会计报告。
(三)党建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党员情况、党组织基本情况及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对管理混乱、偏离省卫生健康委中心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社会团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通报批评、移交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等处理。
第三章 社会团体的活动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坚持非营利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其开展的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应当报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实施。社会团体不得擅自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坛、讲座、报告会、年会等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于每年11月前将下一年的举办计划报省卫生健康委。对于当年追加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必须提前3个月按程序报告。
报告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活动结束后,社会团体组织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社会团体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不得进行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以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三年以上不开展活动,无法组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的,在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履行规定公告程序、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清算审计报告的,应书面承诺注销后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和其他风险,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时,必须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建立党的组织,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切实发挥好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政治堡垒作用。
第十七条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团体,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团体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要经过相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事先审核并公示。社会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团体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团体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团体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团体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应向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推荐社会团体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时,要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二条 依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6〕55号)要求,取消与省卫生健康委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由依托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省卫生健康委逐一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确保党建工作顺利移交、稳妥接续。
第五章 社会团体的兼职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其中,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2019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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