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等15所高等学校
实行学分制收费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等15所高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函〔2019〕18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山东警察学院、山东职业学院、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德州职业技术学院、临沂职业学院、滨州职业学院、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泰山护理职业学院、淄博职业学院、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潍坊职业学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等15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收取,学生在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年选课资格。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由学校根据每学期学生选课情况,按照所对应的学分数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学生完成选课后即时收取。学分收费实行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三、学生因休学、退学需要退还学费的,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根据学生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在学生办理完成休学、退学手续后即时办理退费;已缴纳学分学费但未修读的,全部退还学分费用。
四、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分制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科学设计收费流程,做到简单、高效、透明、公开。学校财务、教务等部门及院系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无缝衔接。要积极做好教学改革的宣传工作,确保每位学生熟悉学分制收费实施内容、学分选修流程,并适时了解收费清算结果。
五、上述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期满后另行公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9日
(2019年8月30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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