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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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9 16:04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发生重组、
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发〔2019〕8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明确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企业、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人防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企业发生下列类型的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变更后,经审核专业人员条件满足相应人防资质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申报材料包括人防工程企业变更申请材料和首次申请材料中有关专业人员条件部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2家(含)以上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4.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5.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质转入我省企业且符合上述重组、合并、分立条件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

  企业吸收(新设)合并过程中,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相同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二、人防工程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与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相同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专业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上述情形以外的人防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四、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人防工程企业的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记录计入重组、合并、分立后的人防工程企业。

  七、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0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2019年9月11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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