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
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鲁政字〔2019〕20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的请示》(济政呈〔2018〕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范围调整涉及18个地块,功能区调整涉及14个地块。调整前保护区总面积127439.75公顷,调整后111651.07公顷,减少15788.68公顷。其中,核心区调整前45107.6公顷,调整后45114.8公顷,增加7.2公顷;缓冲区调整前40357.5公顷,调整后12696.7公顷,减少27660.8公顷;实验区调整前41974.66公顷,调整后53839.57公顷,增加11864.91公顷。
二、要加强对调整出自然保护区区域的管理,其开发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本批复印发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三、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机构建设,加大科研力度,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管控能力;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保证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生态支撑。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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