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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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15:0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51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家海洋督察组于2017年11月19至12月20日进驻山东省,对2012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围填海管理、执法及制定的政策文件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督察期间,各有关市、有关部门按照边督边改要求,持续开展问题整改工作,部分问题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部批准《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做好国家海洋督察整改工作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强化“四个意识”的具体行动,作为倒逼新旧动能转换、建设海洋强省的重要契机。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面抓好整改落实,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

  各有关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市、本部门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整改方案》,抓紧制定本市、本部门整改落实实施方案,确保每一项整改任务、每一项整改问题都有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节点。对整改期限为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的整改任务,要全部按期整改到位;对2019年之后完成的整改任务,要逐月制定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实施方案纸质文本及电子版,请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已完成整改任务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进行销号。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开展整改销号验收,对整改销号工作的内容和质量负全责,并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降低整改标准,更不得假销号、伪销号。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拒不整改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海洋管理,根据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书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精神,坚决扛起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加快建立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科学的海洋综合管理体系、有效的海洋生态整治修复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和美丽山东,实现“两个走在前列、一个全面开创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绿色发展理念更加牢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围填海管控决策部署更加深入,切实履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坚决纠正海域资源利用粗放模式,坚定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对国务院海洋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涉及的95个具体问题和要求追责的问题,坚决做到真整改、不敷衍、不贰过。建立工作台账,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追责问责到位。 

  (三)建立海洋管控长效机制。把解决具体问题和共性问题、解决当前问题和长远问题有机结合,巩固拓展海洋督察整改成果,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海水水质状况、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四)海洋生态质量显著提升。全面实施“河长制”“湾长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质(一、二类)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0%,彻底消除劣Ⅴ类入海河流水质;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66.56万公顷;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黄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5%。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1.时刻与党中央对标对表。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经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的决策部署,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2.全面推进海洋法治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依法开展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推进修订《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全面清理与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不符的政策文件。

  3.夯实地方党委政府责任。强化海水水质状况、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强化指标约束和激励。 

  (二)持续加强海洋空间资源管控。

  1.严格实施海洋空间规划引领。修编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优化山东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方案,有效管控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2.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制度。编制实施山东省海岸线保护规划,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优化利用三类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严守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编制山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构建海岸带产业、城镇和生态良性互动格局。

  3.严格海水养殖空间管控。完成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依法依规限期搬迁或关停禁养区内已开展的水产养殖活动。

  4.严格执行用海限批政策。严格执行国发〔2018〕24号文件,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原则上不再审查上报涉及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海域的围填海项目。

  5.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在2019年年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进行处理。

  (三)坚定不移推进入海污染防治。

  1.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对日排放100立方米以上的入海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对尚未达标、水质波动频繁或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入海河流,开展全面排查,制定实施河流水质限期达标方案,确保入海河流按期实现水质达标。

  2.加强沿海污水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加快沿海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补齐沿海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入海。

  3.加强沿海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确保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四)不断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1.开展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严禁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严禁非法采砂,逐步恢复岸线生态功能;加快推进“蓝色海湾”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海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生态岛礁”工程,改善海岛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恢复受损海岛地形地貌和生态系统。

  2.加强近海和海岸湿地保护修复。严禁围垦、污染和占用湿地,维护湿地的自然特征,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开展“南红北柳”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滨海绿化水平。

  3.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营建大型海藻场,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有效恢复近海渔业资源。

  4.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严格海洋保护区分类管理,依法查处海洋保护区非法用海活动。建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跨区域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沿海7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山东省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沿海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统筹做好涉及本市的问题整改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职责,保障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肃责任追究。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山东省实施细则、《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

  (三)严格督导检查。对督察反馈的问题,逐一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对新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并加以研究解决。省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督察,督促沿海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工作开展,确保督察问题整改全面到位。

  (四)做好工作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整改方案、整改进展情况和整改结果,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营造海洋督察整改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平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倡导保护海洋环境、爱护蓝色家园、实现和谐共生的理念,努力营造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附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附件

  

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

  一、《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2月1日制定,2016年3月30日修订)第二十五条“海洋与渔业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必须征求海事部门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必须征求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意见”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评报告书(表)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的要求不符;第二十六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专家、公众的意见”与《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日施行)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的要求不一致;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与《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不符,降低了处罚下限。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整改措施:

  (一)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二)对照督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停止执行《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条款。

  (三)组织修订《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底前,推动颁布实施《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二、2008年,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该规划印发后,中央提出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海洋环境保护法》多次修订,省政府发布实施了渤海生态红线、黄海生态红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一系列文件、制度。《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印发后至今未做修订,上述制度未体现,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修订。

  整改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山东省渤海、黄海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山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等,推动开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修订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修订工作。

  三、2009年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号)(以下简称“省海十条”),在其所依据的文件被废止后未及时进行清理。其部分规定与《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文件规定不符: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允许用海企业取得用海批准通知书后开始围填海施工作业”与《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不符;二、第二条第二款“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用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海域使用金。”与《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规定“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1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的规定不符;三、第二条第三款“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省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海域使用金管理减免政策文件依法开展海域管理。

  整改措施:

  (一)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管控用海行为。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海域使用金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

  (二)废止鲁政办发〔2009〕5号文件,全面清理不符合海域管理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四、《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2004年6月14日)第九条“自然保护区、油田开发及其他矿业勘探开采、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跨县区毗邻海域用海,应当直接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字〔2006〕27号,2006年10月13日)“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不一致,未做修改并执行至今。2012年以来,东营市政府违反《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审批了125个海洋油气开发项目的用海。

  责任单位:东营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理顺油气开发用海管理,废止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

  整改措施:

  (一)全面清理地方制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2018年8月底前废止《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东营市政府令第107号)。

  (二)立即停止受理油气开采用海项目,对已受理未批准的项目全部停止审批。

  (三)2018年8月底前,东营市对所有油气开采用海项目审批档案进行整理、登记、造册,按程序将全部审批档案移交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油气开采用海项目审批管理,指导辖区内油气开采用海项目按程序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4-2020)》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不衔接,将《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白浪河两侧区域面积共13.68公顷的白浪河西岸保留区(A8-4)、白浪河东岸北部保留区(A8-5)和白浪河东岸南部保留区(A8-6)规划为住宅、商业以及公园等用途。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修编《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4-2020)》。

  整改措施:

  (一)组织对《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4-2020)》进行全面清查,立即停止执行《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4-2020)》中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不相符的条款。

  (二)结合修编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4-2020)》进行修订,确保规划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六、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集约用海规划(2013-2020)》将白浪河两侧《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规划的保留区规划为城镇建设用海,未与国务院批复的《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相衔接。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废止《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集约用海规划(2013-2020)》。

  整改措施:

  (一)2018年12月底前,废止《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集约用海规划(2013-2020)》。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七、《龙口市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中的“工业用海恒河北其他工业用海区(2.7-1)”等4个区域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功能定位不衔接、范围不衔接。

  《烟台市区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中的“烟台港西港区北部航道规划区(3-2-2)”等12个区域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功能定位不衔接、范围不衔接。

  《莱州市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中的莱州港东航道区(3.2-3)等6个区域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功能定位不衔接、范围不衔接。

  《蓬莱市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中的“蓬莱北沟海上娱乐区(4-3-1)”等3个区域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功能定位不衔接、范围不衔接。

  《长岛县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中的“长岛长山尾海洋保护区(8-3-2)”等28个区域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功能定位不衔接、范围不衔接。

  《海阳市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工业用海琵琶岛南电力工业用海区(2-5-3)”等7个区域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功能定位不衔接、范围不衔接。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省海洋局。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修改县级海域使用规划。

  整改措施:

  (一)组织开展县级海域使用规划修改工作,2018年8月底前,完成龙口市、烟台市区、莱州市、蓬莱市、长岛县、海阳市等县级海域使用规划修改工作,确保县级海域使用规划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功能定位一致、范围衔接。

  (二)举一反三,立即组织对县级海域使用规划全面排查,凡是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不衔接的规划条款,一律立即停止执行。

  (三)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烟台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八、2016年1月12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威海市人民政府文件《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文登区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的批复》(鲁海渔〔2016〕6号),原则同意《威海市文登区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该规划将5284.88公顷的农渔业区、矿产和能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港口航运区调整为造地工程用海区、交通运输用海区、旅游娱乐用海区、特殊用海区、排污倾倒用海。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省海洋局。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撤销《威海市文登区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

  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执行《威海市文登区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

  (二)坚决废止规划文件,2018年8月底前,威海市政府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撤销《威海市文登区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的批复。

  (三)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威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要求,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九、1989年至2006年期间,威海市文登区国土部门根据1975年文登县革命委员会批复文件和文登市盐志等资料为五垒岛湾内的盐场陆续办理了16宗土地初始登记,面积约5900公顷。200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海岸线,根据海岸线修测成果将该区域划定为海域,《威海南海新区总体规划(2013-2020年)》将该海域作为建设用地进行编制,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对该海域作为农渔业区和矿产能源区的定位不衔接;目前,威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已原则同意《威海南海新区总体规划(2013-2020年)》,但尚未正式批复。自2013年5月,南海新区建设工程用地建设条件已按照《威海南海新区总体规划(2013-2020年)》执行。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修编《威海南海新区总体规划(2013—2020年)》。

  整改措施: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海域使用管理。

  (二)严格执行《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威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规范对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区域审批管理。

  (三)结合“多规合一”编制成果,对《威海南海新区总体规划(2013—2020年)》进行修编完善,做到总体规划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完全衔接。

  十、根据省海洋部门提供资料,2012年以来,全省 11357公顷填海造地中未建设地上设施的填海造地面积约4280公顷,空置占比约37%,空置面积具体分布情况:龙口湾临港高端制造业聚集区一期(龙口部分)1245公顷,山东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470公顷,潍坊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1266公顷,烟台东部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718公顷,董家口港口物流产业聚集区441公顷,另外有约140公顷的填海没有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政府,省海洋局。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提高围填海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

  整改措施:

  (一)沿海各市政府整改部分。

  1.开展围填海存量资源排查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围填海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围填海闲置情况,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

      2.按照国发〔2018〕24号要求,结合围填海现状调查工作,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同步开展并按自然资源部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编制工作。

  3.积极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提高围填海开发利用率。

  4.在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之前,不再受理、审查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

  (二)省海洋局整改部分。

  1.组织开展全省围填海现状调查,2018年12月底前摸清围填海闲置情况,形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

  2.按照国发〔2018〕24号要求,按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同步开展并按时完成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编制工作。

  3.全面从严加强围填海管控,2018年8月底前印发《关于全面从严管控围填海活动的通知》。全面实施围填海限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

  4.在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之前,不再受理、审查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对未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用海审批手续。

  十一、2013年7月19日,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和未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对滨州港口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违规核准项目立项。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规范建设用海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查明违规核准立项的具体情况,完善立项所需相关手续。

  (二)严格贯彻执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用海项目的管理要求,严格用海预审意见审查,对没有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一律不办理用海审批、核准。

  (三)举一反三,加强对所有用海项目的审查,确保涉海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范。

  十二、2016年2月5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对东营广利港航运服务区项目违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责任单位:东营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规范建设用海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查明违规核准立项的具体情况,完善立项所需相关手续。

  (二)严格贯彻执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用海项目的管理要求,严格用海预审意见审查,对没有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一律不办理用海审批、核准。

  (三)举一反三,加强对所有用海项目的审查,确保涉海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范。

  十三、2012年8月16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和未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对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国际风筝冲浪基地商务接待中心项目违规核准立项。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规范用海项目核准立项审批程序,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查明违规核准立项的具体情况,完善立项所需相关手续。

  (二)严格贯彻执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用海项目的管理要求,严格用海预审意见审查,对没有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一律不办理用海审批、核准。

  (三)举一反三,加强对所有用海项目的审查,确保用海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范。

  十四、2015年11月13日,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和未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对烟台港长岛港区陆岛交通码头工程项目违规核准项目立项。

  2013年8月2日和10月12日,海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和未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分别对海阳鸿辉金沙旅游度假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和海阳鸿辉十里金滩旅游度假区工程建设项目违规核准项目立项。

  2012年5月2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和未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对烟台开发区渔港发展有限公司八角渔港扩建工程违规核准项目立项。

  2014年10月9日,长岛县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和未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对长岛县南海岸亲海公园建设项目违规核准项目立项。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规范用海项目立项核准程序,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查明违规核准立项的具体情况,完善立项所需相关手续。

  (二)严格贯彻执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用海项目的管理要求,严格用海预审意见审查,对没有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一律不办理用海审批、核准。

  (三)举一反三,加强对所有用海项目的审查,确保用海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范。

  十五、2012年以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预审意见和未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情况下,对双岛湾区域东西两侧主干道及环湾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双岛湾科技城黄泥岛生态公园项目、双岛湾科技城智慧岛科技公园项目、双岛湾科技城渔耕文化休闲公园项目、山东交通学院科技研发中心5个涉海项目违规核准立项。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规范用海项目立项核准程序,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整改措施:

  (一)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查明违规核准立项的具体情况,完善立项所需相关手续。

  (二)严格贯彻执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用海项目的管理要求,严格用海预审意见审查,对没有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一律不办理用海审批、核准。

  (三)举一反三,加强对所有用海项目的审查,确保用海项目审批、核准程序规范。

  十六、2012年以来,日照市东港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填海项目未经过海洋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日照港西港区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日照港石臼港区北区5000吨级散杂货泊位及货场工程、日照港东港区三期工程(第一阶段)、日照港中港区矿石堆场工程、日照港西港区二期工程共5个填海项目直接换发了土地证。

  2012年以来,日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填海项目未经过海洋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日照市东港区货场回填工程、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低温乙烯装置及配套设施工程、日照岚山港10万吨级油码头工程项目、日照港岚山港区北作业区1#、2#通用泊位工程和日照港岚山港区30万吨级矿石泊位堆场工程共5个填海项目直接换发了土地证。

  责任单位:日照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海域证换发土地证手续,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督促用海单位于2018年12月底前对督察提及的用海项目提出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依法依规做好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程序。

  (三)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未经海域使用验收直接申请办理土地手续的行为发生。

  十七、2012年以来,西海岸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填海项目未经过海洋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前湾港南港区集装箱堆场工程、液体化工码头项目、唐岛湾南岸岸线整理及回填工程、康大月亮湾城市综合体工程、船舶电力推进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基地项目、石化仓储配套工程、滨海大道及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海域回填工程、青岛港液体化工码头、船用柴油机生产研发基地、船用大型柴油机曲轴基地、中外合资青岛芳烃工程、青岛国际海鲜城12个填海项目直接换发了土地证。

  责任单位:青岛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海域证换发土地证手续,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督促用海单位于2018年12月底前对督察提及的用海项目提出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依法依规做好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程序。

  (三)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未经海域使用验收直接申请办理土地手续的行为发生。

  十八、海阳市国土局在填海项目未经过海洋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填海项目直接换发了土地证海国用(2012)321号。

  龙口市国土局在填海项目未经过海洋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填海项目直接换发了土地证龙国用(2015)第0296号。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海域证换发土地证手续,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督促用海单位于2018年12月底前对督察提及的用海项目提出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依法依规做好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程序。

  (三)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未经海域使用验收直接申请办理土地手续的行为发生。

  十九、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填海项目未经过海洋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2个项目直接换发了8个土地证。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海域证换发土地证手续,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督促用海单位于2018年12月底前对督察提及的用海项目提出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依法依规做好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程序。

  (三)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未经海域使用验收直接申请办理土地手续的行为发生。

  二十、威海市规划局依据未经批复的《威海市火炬、政府、双岛湾、皇冠、港口、张村、北海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年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出具规划条件,将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职业技术学校申请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职业技术学校工程用海(国海证073700142号)填海形成土地规划为住宅用地。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14日发放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证(威高国用(2012)第035号),土地用途与原填海项目申请海域的用途均不一致。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依规调整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和用途。

  整改措施:

  (一)组织人员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调整审批程序进行核查,举一反三,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变更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用途问题发生。

  (二)加强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管理,及时对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进行规划调整和土地用途变更。

  (三)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围填海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确保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乳山市规划局依据当时未经批复的《乳山市海阳所镇总体规划(2012-2030)》(2013年5月18日获得批复)出具规划条件,将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用海类型为旅游娱乐用海的渔歌唱晚填海项目(国海证083700296号)和乳山维多利亚母爱文化苑接待中心(国海证103700186号)填海形成土地规划为商业住宅。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的三个土地证( 乳国用(2012)第0003号、乳国用(2012)第0004号、乳国用(2012)第0185号)、乳国用(2013)第0120号、乳国用(2013)第0122号、乳国用(2013)第0123号、乳国用(2014)第0009号、乳国用(2013)第0121号),土地用途与原填海项目申请海域的用途均不一致。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依规调整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和用途。

  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商业住宅项目推进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员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调整审批程序进行核查,举一反三,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变更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用途问题发生。

  (三)加强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管理,及时对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进行规划调整和土地用途变更。

  (四)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围填海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确保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二十二、烟台市规划局依据《造船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烟台金海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用海类型为科研教学用海的烟台开发区临港产业研发中心项目(国海证113700702号)用海填海形成陆地出具住宅、商服规划条件(烟开规条字〔2013〕第88号)。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发放用途为住宅、商服的土地证(烟国用(2014)50113号、烟国用(2015)50133号、烟国用(2015)50134号),土地证用途与原填海项目申请海域的用途不一致。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依规调整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和用途。

  整改措施:

  (一)组织人员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调整审批程序进行核查,举一反三,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变更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用途问题发生。

  (二)加强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管理,及时对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进行规划调整和土地用途变更。

  (三)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围填海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确保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二十三、莱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以“莱州市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岸滩环境整治项目”名义申请公益用海,莱州市人民政府向省海洋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函确保该用海的公益性,该项目获批并获免缴海域使用金。填海成陆后,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依据未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公益性填海形成的44公顷土地规划为住宅、商服用地,莱州市国土部门陆续办理了收储、收回土地国有使用权、土地证分割、招拍挂等手续。莱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9日批复了部分地块的土地出让,出让金共计8919万元。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调整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和用途。

  整改措施:

  (一)组织人员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调整审批程序进行核查,举一反三,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变更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用途问题发生。

  (二)加强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管理,及时对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进行规划调整和土地用途变更。

  (三)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围填海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确保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二十四、即墨市规划局(青岛蓝谷)依据未批复的《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凤凰山小镇),为青岛海洋科研科普中心用海项目形成陆域出具了即规规条字〔2014〕 WO304003号即规规条字〔2014〕 WO307004号的用地规划条件,将原有的科研教学用海区域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与原填海项目申请海域的用途不一致。

  责任单位:青岛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8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依规调整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规划和用途,保证青岛海洋科研科普中心项目落地实施。

  整改措施:

  (一)针对涉及的土地状况,结合土地出让的历史情况和现状,责成规划部门按程序在蓝谷核心区进行调整,满足科研教育用地需求,确保科研教育用地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相关规定,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围填海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确保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二十五、2016年6月24日,潍坊市违反渤海海洋生态红线中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限制开发区“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设置直排口等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的管控要求,核准潍坊滨海旅游度假区欢乐海游艇码头项目环评报告书。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用海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要求审查核准项目环评报告书。

  整改措施:

  (一)加强涉海项目海洋环保监管,2018年8月底前,对潍坊滨海旅游度假区欢乐海游艇码头项目开展项目施工期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全面跟踪和掌握项目在施工期对海洋水文动力、水质、沉积物和生物的影响,评价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二)严格落实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监管。

  (三)严格落实《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2013-2020年)》管理要求,严格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要求审查项目,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准。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十六、潍坊港中港区西作业区#6-#8多用途泊位工程(47.7268公顷)和潍坊港中港区西作业区#9-#11通用泊位工程(48.5995公顷)2个项目都位于《潍坊港总体规划》的4-14#通用作业区,且2013至2016年间同步被受理、审查、分配围填海计划指标和审核,发改立项文件、用海批复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均发给森达美海外(香港)有限公司,涉嫌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规避国家审批权限。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强化围填海项目审批和监管,坚决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情形发生。

  整改措施:

  (一)潍坊市政府整改部分。

  1.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加强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等联合审查,规范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等工作,把好项目审查关。

  2.加大关联项目审查力度和对下指导工作,坚决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3.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省发展改革委整改部分。

  1.强化对项目行业类型、投资规模、建设强度等方面的审查、审核和监管,规范基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准入审查审核行为。

  2.加大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工作,从源头避免“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发生。

  (三)省海洋局整改部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围填海项目审批管理。

  2.加大对下业务指导工作,从源头避免“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发生。

  二十七、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在山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情况下,2014年和2015年分别对长岛县南海岸亲海公园建设项目和烟台港长岛港区陆岛交通码头工程违规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规范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用海管理。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海预审意见,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严格遵守《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凡没有取得围填海计划指标的,一律不得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二十八、2015年6月5日,滨州市发改委、水利局批复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马颊河下游右岸防潮堤工程实施方案(滨发改农经〔2015〕152号)。2015年12月起,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农林水牧局在未取得环评手续情况下,在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马颊河下游右岸防潮堤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坚决杜绝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予以处置。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自然保护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在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十九、政府主导,国企实施违法填海。2012年6月蓬莱市人民政府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区域建设用海项目实施过程中代表蓬莱市政府进行设计规划、办理审批手续、签订相关合同、掌握工程施工全过程等。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期至2015年。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批先填实施东岛填海132.61公顷、中心岛填海15.29公顷、西岛填海48.08公顷以及岸线修复填海7.62公顷(合计填海203.6公顷)。

  2016年9月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向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鲁海执责〔2016〕5002),2016年10月,蓬莱市人民政府以《关于继续实施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区域建设用海工程建设的请示》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继续施工,请示未获批准,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间持续施工,直至9月20日停工。其间,海洋部门累计4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执法监管,规范用海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政府主导,企业实施违法填海。2010年8月21日龙口市人民政府《龙口人工岛群开发建设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期将“龙口湾临港高端制造业聚集区一期(龙口部分)人工岛群的填造、规划、开发、建设、招商、管理等交由南山集团承担”,龙口市南山西海岸人工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未经批准建设岛内道路,非法填海35.68公顷。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执法监管,规范用海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一、国企实施违法填海。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系日照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其在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过程中边批边建实施了工程建设,属国有企业实施的边批边建违法围填海行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至2015年期间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分别实施了日照港石臼港区西区四期工程堆场扩建二期工程、石臼港区西区焦炭码头堆场扩建工程、石臼港区西区焦炭码头工程、石臼港区南作业区散货堆场陆域形成工程、石臼港区南作业区散货堆场扩建工程、石臼港区南作业区散货堆场扩建二期工程、石臼港区南作业区铁路重机场及翻车机房陆域形成工程共计7个项目建设,上述项目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时间均晚于施工建设时间,海域确权前共计填海83.17公顷,日照市海洋部门于2013年对该区域的违法用海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任单位:日照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加强事先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二、政府主导、国企实施非法占用海域。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滨州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在滨州市政府的推动下,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至2016年未经批准,先后实施了滨州港海港港区透水构筑物工程、液体散杂货围堰工程、3万吨级航道东防波堤北段延伸工程建设,共计非法占用海域25.4953公顷。2016年5月、6月滨州市海洋部门分别对3起违法用海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三、政府主导、国企实施违法填海。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滨州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在滨州市政府的推动下,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未经批准,先后实施滨州港海港港区二、三港池西防波堤工程、滨州港海港港区防波堤工程、滨州港海港港区2#、3#港池西防波堤北段工程建设,共计非法填海37.6291公顷。滨州市海洋部门分别于2013年8月、2016年8月对3起违法用海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四、政府主导、国企实施违法填海。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滨州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在滨州市政府的推动下,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和2016年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分别实施了滨州港3万吨级散杂货码头工程和滨州港西防波堤北段延长工程,违法填海55.909公顷,滨州市海洋部门分别对2起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五、政府主导、政府部门实施违法填海。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局自 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潍坊港中港区散杂货储运中心工程建设,非法占用海域40公顷,该工程于2017年10月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先后5次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山东高速交通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能制止该工程的填海施工。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六、政府主导、政府部门实施违法填海。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局自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潍坊港中港区滚装车辆集散中心项目建设,非法占用海域46公顷,该工程于2017年5月取得用海批复,目前尚未取得海域使用证。2015年5月省级海洋部门查处了该违法行为,处罚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先后3次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七、政府主导、国企违法填海。潍坊市人民政府和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形成会议纪要,推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北海渔村项目建设,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是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其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实施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北海渔村项目建设,违法填海230公顷。潍坊市海洋部门分别于2016年1月7日、2016年9月1日、2017年3月17日等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潍坊市海洋部门于2017年8月向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对滨海区北海渔村项目涉嫌违法用海区域恢复原状的通知》,要求恢复海域原状,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开始组织恢复原状。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八、国企违法填海。潍坊港务有限公司系潍坊市政府的国有企业,其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于2014年7月实施潍坊港中港区3.5万吨级航道工程航道疏浚纳泥区项目建设,违法填海22公顷,该项目于2017年7月取得用海批复,目前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2014年8月省海洋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十九、政府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实施潍坊渔港工程进港路项目建设,改变海域使用用途7公顷。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3年10月取得山东省潍坊渔港工程的海域使用权证(证书编号2017B37070305103),确权面积为130.1412公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和港池、蓄水,其中非透水构筑物为建设渔业堤坝,但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未经审批,将用于建设渔业堤坝的海域建设为进港路。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用海批复和海域使用权证书规定用海。

  整改措施:

  (一)2018年12月底前,按省政府用海批复和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要求对进港路整改到位。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政府主导、政府部门实施违法填海。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导和推动下,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自2015年5月26日起实施潍坊港中港区岸滩整理项目(第一标段)项目建设,违法填海6.174公顷。2015年10月16日,省海洋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一、政府主导、国企违法填海。国华寿光电厂项目系政府主导的用海项目,建设单位为神华国华寿光发电厂。2011年4月22日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朱兰玺在市商务小区2号201会议室召开国华寿光电厂项目建设调度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寿政纪〔2011〕27号),推进该项目。2013年6月17日神华国华寿光发电厂在羊口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填海实施办公生活区项目建设,违法占用海域2.4公顷,2013年9月,寿光海洋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二、政府主导、国企违法围海。东营广利港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广利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东营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两家公司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导下,于2017年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先后实施了东营港广利港区散杂货物流园区陆域形成工程、东营港广利港区石油装备物流园陆域形成工程共计2个工程,非法围海76.3773公顷。2017年东营市海洋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任单位:东营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2018年12月底前,依法拆除非法围填海项目,恢复海域原状。

  (二)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三)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三、政府主导、国企违法填海。东营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东营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该公司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导下,于2016年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防潮堤二期工程,违法用海面积42.0837公顷。2016年1日20日东营市海洋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任单位:东营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四、政府实施违法填海。荣成市人和石材集中加工区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其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非法填海33.73公顷。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强化执法巡查,加大海洋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的违法填海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五、政府主导、政府部门实施违法填海。荣成市人民政府石岛管理区城乡建设局和人和镇政府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未经批准,在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进行了填海作业,违法填海34.01公顷。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强化执法巡查,加大海洋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的违法填海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六、政府部门实施违法填海。荣成市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建设局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未经批准实施临港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违法填海1.54公顷,该项目为2013年荣成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强化执法巡查,加大海洋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填的违法用海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七、政府部门实施违法围海,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滨州市无棣县海洋与渔业局于2013至2015年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了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生态整治修复示范项目,违法围海占用海洋保护区核心区面积50.073公顷、缓冲区58.864公顷,共计108.937公顷。保护区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未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立即停止并查处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八、国企实施违法填海。寿光市宏景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属政府的国有企业,2012年至2013年7月该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羊口镇临港项目区道路项目建设,违法填海35公顷。执法机构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十九、国企实施违法填海。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企业,该公司于2014年6月至8月未经批准,实施了神华国华寿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项目的临时料场项目建设,非法填海15公顷。2014年6月和2017年10月寿光市海洋部门分别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恢复海域原状,未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五十、政府组织违法填海,土地部门越权管理海域。2012年以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白浪河区域海岸线向海一侧实施白浪河河口两侧区域整治工程,违法填海面积402公顷。后续,潍坊市国土部门为其中的112公顷海域办理了土地证,仍有290公顷填海既无海域使用权证又无土地证。位于河口海湾区域。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海岸线进行海域和土地权属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自觉规范政府行为。

  (二)对112公顷办理土地证的项目逐宗排查,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清单。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四)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规范用海用地管理,加强土地管理与海洋管理的衔接,杜绝在海域内直接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

  (六)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五十一、2012年以来,全省尚有6.45亿元罚款未收缴到位,其中,日照市33056万元,威海市15430万元,烟台市12192万元,滨州市3826万元,青岛市26万元。

  责任单位:日照、威海、烟台、滨州、青岛等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案件处罚程序。对逾期不缴纳的,2019年12月底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追缴罚款。

  整改措施:

  (一)有关市政府整改部分。

  1.开展违法用海案件梳理工作,2018年9月底前,完成对违法用海案件核查工作,建立欠缴罚款案件工作台账,严肃依法追缴。

  2.对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2018年12月底前按程序下达处罚决定书,依法收缴罚款;对已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督促限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按财政管理要求收缴罚款,严禁财政代缴罚款,严禁采取先征后返或由财政出资的方式减轻违法责任人负担等行为。

  4.加强海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导检查,切实做到应罚尽罚、执行到位、及时结案。

  (二)省自然资源厅整改部分。

  1.开展违法用海案件梳理工作,2018年9月底前,完成对违法用海案件核查工作,建立欠缴罚款案件工作台账。

  2.加大收缴力度,2019年12月底前,对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法院作出终结裁定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对法院作出中止裁定的,与法院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做好执行工作。

  3.严格按财政管理要求收缴罚款,严禁财政代缴罚款,严禁采取先征后返或财政出资的方式减轻违法责任人负担等行为。

  4.加强海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到应罚尽罚、执行到位、及时结案。

  五十二、国企违法被查处后,以其他名义申请财政资金缴纳罚款。烟台黄金海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共三个项目非法填海81.1公顷,时间分别为2012年7月、2013年6月、2014年2月,牟平区海洋与渔业局立案并分别处罚款19109.5万元、6478.5万元、35262.75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完毕。该公司母公司为牟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牟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其中6478.5万元由当事人母公司以土地整理资金的名义向由牟平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但内容全部为关于缴纳6478.5万元罚款,并请求拨付的情形。区政府批示财政局拨付。后财政局将财政资金拨给违法行为当事人母公司,母公司将资金拨给违法行为当事人,让其用于缴纳罚款,后罚款又由当事人缴至该区财政。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

  整改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退回由财政资金缴纳的罚款。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五十三、政府部门实施违法填海,被查处后以其他名义申请拨款缴纳罚款。2014年3月10日起,长岛县港航管理局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0.1522公顷填海改变大钦岛海岸线、非法占用海域0.061公顷填海改变海小黑山岛海岸线、非法占用海域0.15公顷填海改变庙岛海岸线。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分别进行了立案查处,共计罚款163.44万元。

  长岛县港航管理局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无资金收入来源,以海域使用金的名义向县政府申请财政拨付,经县政府同意,县财政于2015年3月18日拨款163.44万元给长岛县港航管理局,款到账后长岛县港航管理局使用该笔钱缴纳罚款。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

  整改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退回由财政资金缴纳的罚款。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五十四、政府部门实施违法填海,被查处后由财政部门拨付预算外资金缴纳罚款。2012年4月30日起,长岛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1.01公顷实施北长山联岛大桥卵石层清理工程,填海改变海岛岸线。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立案查处,罚款454.26万。

  长岛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隶属于县财政局,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无资金收入来源,县财政于2012年12月10日拨付预算外资金452.26万元给长岛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款到帐后长岛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使用该笔钱缴纳罚款,最终该笔罚款缴纳至长岛县本级国库。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

  整改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退回由财政资金缴纳的罚款。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五十五、政府部门实施违法填海,被查处后以财政拨款缴纳罚款。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海域,在2006年至2012年11月期间实施了滨海大道以南岸线整理工程,填海3.17公顷。黄岛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3年2月发现该违法行为,2014年10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7282. 830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0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由黄岛区财政局将处罚款全额拨至黄岛区城市建设局按规定缴纳,上缴的处罚款全额归黄岛区财政所有。”10月26日黄岛区财政局将罚款全额拨至黄岛区城市建设局,10月27日黄岛区城市建设局又将罚款缴至黄岛区财政局,11月28日黄岛区海洋与渔业局办理了结案手续。

  责任单位:青岛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

  整改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退回由财政资金缴纳的罚款。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五十六、青岛长基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进行填海施工,违法填海1.3公顷。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执法机构于2014年发现该违法行为,但仅对其中的0.1公顷违法填海区域进行了处罚,即墨区海洋与渔业局存在“查大罚小”的行为。

  责任单位:青岛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依规执法,规范用海行为。

  整改措施:

  (一)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海活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五十七、2011年10月,腾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套尔河至海天大道之间海域,未经批准实施腾达船舶工程港口建设基地项目,违法填海22.0123公顷。2012年9月,该项目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确权面积是15.2564公顷,仍有超出确权范围非法占用海域6.7559公顷。2015年3月,中国海监沾化县大队对该项目超出证书范围的非法占用海域6.7559公顷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至今未立案查处。目前,该区域己恢复原状。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用海行为。

  整改措施:

  (一)加强该区域执法监管,严格执行“旬巡查、旬报告”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二)深入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发现问题、遏制问题,把违法用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十八、部分市县海洋部门执法监管力量薄弱,滨州市在岗海洋执法人员仅2名;烟台招远市大队1人,龙口市大队1人,莱阳市大队2人,蓬莱市大队2人,海阳市大队2人;东营广饶县大队2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大队1人,无棣县海洋与渔业局2人;青岛城阳区大队2人,胶州市大队2人;威海经区农经局海域工作管理站2人;烟台牟平区、高新区、莱山区没有专职执法人员。

  省级及部分沿海市县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滞后,大部分为挂靠或共建,人员和资质达不到有关要求,海域监管力量薄弱。部分动态监管机构经费大部分依靠国家下拨的运行经费补助,地方配套不足,动态监管工作运行维护保障难度较大。部分地区对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重视不够,系统运行工作机制不畅,系统应用水平不高,在海域监管中的作用有待加强。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海监执法和海域动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整改措施:

  (一)沿海市政府整改部分。

  1.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理顺体制机制,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2.落实海域动态监管系统运行经费,提升系统运行维护保障能力,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有效技术支撑。加强人员和资质建设,保证海域动态监管系统有序运行。

  3.完善海域动态监管工作制度,制定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工作措施,梳理修订海域动态监管系统机构工作职责,有效发挥海域监管作用。

  4.加强全市海域动态监管工作人员培训,建立海域管理与测绘单位合作制度,强化海域动态监测技术能力。

  (二)省自然资源厅整改部分。

  1.结合省级机构改革,优化所属相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强化海域动态监视监测职责。

  2.加强对全省海域动态监管系统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通过公开招聘和专业人才引进等方式,加强海域动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省委编办整改部分。

  结合省级机构改革,调整优化海洋相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强化海域动态监视监测职责,进一步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

  (四)省财政厅整改部分。

  1.积极落实动态监管机构省级保障经费。继续足额保障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基本支出及业务类支出,保障省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开展动态监管工作。

  2.督察各市、县(市、区)建立稳定的动态监管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相关市、县级财政动态监管投入责任,督促其落实动态监管经费,建立稳定的动态监管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动态监管工作开展。

  五十九、2008年省政府批复了省海洋、国土部门联合报批的海岸线后,省国土部门未进行宣贯,土地部门越权审批海域问题普遍。2012年以来,全省在海域内办理用地相关手续1290本,面积达16456公顷,部分区域未经海域使用审批实施了围填海活动且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其中,2012年以来日照市发放土地证15本,面积105.2公顷;烟台市发放土地证69本,面积575.6公顷;青岛市发放土地证161本,面积1801.8公顷;威海市发放土地证740本,面积3869.8公顷;东营市发放土地证69本,面积5947.6公顷;潍坊市发放土地证183本,面积2533.8公顷;滨州市发放土地证53本,面积1622.4公顷。其中东营市、滨州市、潍坊市在2005-2006年市政府划定海岸线并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仍存在大量海岸线向海一侧发放土地证的现象。2011年潍坊市人民政府下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滨海开发区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潍政字〔2011〕5号),安排海洋渔业部门收回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龙威和鑫环两个片区(总面积5355.5公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将该区域土地全部纳入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土地储备。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部门2012年以来在海域内办理181宗用地手续,面积2529.2公顷。其中,将已确权海域在海域使用权到期后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办理的用地手续有147宗,面积2238.1公顷。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

  (一)沿海各市政府整改部分。

  1.青岛市:

  (1)2018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梳理分析海洋督察反馈的未经海域使用审批实施了围填海活动且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宗地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账。

  (2)建立用海用地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3)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海域使用权注销、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8〕161号)和《关于支持经略海洋有关工作的意见》(青土资房办发〔2018〕27号),从完善土地规划计划管控、严格用地供应、规范权属、推进海岸带综合地质调查、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涉及陆海重叠范围内的用地管理,完善围填海成陆土地的审批。

  2.东营市:

  (1)2018年10月底前,对全市海域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用地手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2)加强台账内项目监管,严禁扩大项目建设规模。

  (3)沿海县(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首先核实是否涉及陆海重叠范围,对涉及陆海重叠范围内的用地,必须由海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海域的意见。

  3.烟台市:

  (1)对69宗在海域内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

  (2)加强土地管理与海洋管理的衔接,规范土地证换发审查审核管理。杜绝未经海洋部门用海审批,在海岸线向海一侧办理用地审批情形发生。

  4.潍坊市:

  (1)2018年10月底前,对183宗发放土地证的项目逐宗排查,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清单。

  (2)立即停止执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滨海开发区填海造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潍政字〔2011〕5号)。对省政府批复的海岸线向海一侧的龙威和鑫环片区,严格按照海域进行管理,加强土地管理与海洋管理的衔接,杜绝在海域内直接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

  (3)落实涉海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建立陆海统筹的空间规划体系。

  5.威海市:

  (1)2018年10月底前,沿海区(市)对陆海交叉区域内的已批准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2)2018年10月底前,相关区(市)对陆海交叉区域内的已批准用地项目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逐宗明确处置意见、处置时限、责任单位。

  (3)建立用地、用海的协调工作机制,规范海域陆域管理。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坚决杜绝在海域内直接办理土地证情况发生。

  6.日照市:

  (1)2018年10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沿海区政府(管委会)对在海域内发放土地证15本,面积105.2公顷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省政府公布的海岸线修测成果,并指导下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抓好落实。

  (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相关的国土规划与管制要求及时调整到位,加快推进“多规合一”。

  7.滨州市:

  (1)2018年10月底前,对全市在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范围内办理用地手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2)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规范用海用地规范管理,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二)省自然资源厅整改部分。

  1.2018年10月底前,督导沿海各市政府对在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范围内办理用地手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2.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的海岸线规范用海用地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强土地管理与海洋管理的衔接,杜绝在海域内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而直接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

  六十、2014年省海洋部门向荣成市政府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并纠正在海域范围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后,荣成市国土部门仍继续办理用地相关手续,2014年8月后发放了荣国用2013第26239号、荣国用2014第300822号、荣国用2014第26246号、荣国用2015第04340号、荣国用2015第17193号、荣国用2015第17194号、鲁(2016)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0640号、荣国用2015第17195号、荣国用2015第281554号、鲁(2016)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1092号、荣国用2016第27179号、鲁(2016)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4084号、鲁(2016)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4088号、鲁(2016)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5675号、鲁(2016)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11089号、鲁(2017)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0376号、鲁(2017)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1845号、鲁(2017)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4120号、鲁(2017)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6735号、鲁(2017)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8229号共21个土地证。

  经核实,2014年省海洋部门向荣成市政府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并纠正在海域范围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后,荣成市国土资源部门继续发放土地证实为20个。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六十一、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2014年5月至11月期间在日照市附近海域实施了山西中南铁路通道山东段日照南站工程、山西中南铁路通道山东段付疃河大桥工程建设,上述2个项目均未办理用海手续,非法填海共计17.6公顷。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于2017年12月为2个项目出具《界址点成果表》及情况说明,证明该项目正在办理土地手续,己进行征地补偿,但目前尚未取得土地证。

  责任单位:日照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化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六十二、滨海湾小海小学和中心幼儿园项目位于山东省政府公布的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工程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进行施工建设,非法占用海域7.5公顷。该项目于2014年取得了日照市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照市国土部门正为该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责任单位:日照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化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六十三、日照国际海洋城滨海湾花园项目十号地块项目位于山东省政府公布的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工程于2014至2015年施工建设,非法占用海域5.4公顷。该项目于2016年取得了日照市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日照市国土部门正为该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责任单位:日照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化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六十四、日照市涛雒镇宋家坨村土地平整项目位于山东省政府公布的海岸线向海一侧,该工程2016年施工建设,非法占用海域面积14.76公顷。该项目于2012年取得日照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日政土字〔2012〕1140号),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责任单位:日照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化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六十五、2013年4月27日日照市岚山区国土资源局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为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颁发了土地证,涉及海域面积52.1939公顷,该土地证与国家海洋局2010年5月18日颁发的日照岚山港10万吨级油码头工程项目确权海域存在部分重叠区域,重叠面积5公顷。

  责任单位:日照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六十六、2016年5月11日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为中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颁发了土地证,涉及海域面积13公顷。

  责任单位:日照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六十七、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在山东省政府公布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向山东埕口盐化有限公司发放土地证用于项目建设,面积49.8公顷。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地用海规范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六十八、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在山东省政府公布的海岸线向海一侧海域向山东省滨洲港正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土地证用于滨州港海港港区二、三港池西防波堤配套道路工程建设,面积5公顷。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地用海规范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六十九、华发百合湾项目区域原为养殖池塘和盐田,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荣成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填海施工,填海121.4公顷,荣成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掌控人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2011年9月荣成市人民政府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意向书,荣成市政府支持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项目开发所需土地其中包含填海造地。该区域原养殖场于2012年1月6日取得荣成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二本,面积189.8215公顷。2014年8月11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对荣成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立即停止并纠正在海域范围内颁发土地使用证的通知》。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地用海规范管理,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七十、2012年5月1日,山东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蓬莱市潮水镇衙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012年5月-6月山东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土地租赁协议》范围内填海2.7464公顷,实施规模化养殖场4区南部晒场工程,填海区域原为养殖虾池。2012年10月22日,该填海区域取得《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山东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请示〉的批复》(蓬政字〔2012〕45号),批复同意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对山东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手续,2012年10月23日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20120001),面积2.7464公顷,年限2012.10.22-2017.10.21。位于河口海湾区域。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七十一、2012年5月1日,山东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蓬莱市潮水镇衙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2012年6月-10月山东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养殖虾池填埋平整形成整体陆域,实施晒场建设,填海面积约2.25公顷。2012年10月22日,该填海区域取得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山东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请示〉的批复》(蓬政字〔2012〕44号),批复同意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对山东安源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手续,2012年10月23日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20120002),面积21.0534公顷,年限2012.10.22-2017.10.21。位于河口海湾区域。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七十二、烟台宗哲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了1985年建成的养殖池塘,面积2.87公顷,2013年12月18日蓬莱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对蓬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蓬莱宗哲养殖有限公司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请示〉的批复》(蓬政字〔2013〕43号),将该区域批复为农用地,目前尚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七十三、2013年3月至5月,海阳市鸿辉发展有限公司在海阳市丁字湾海洋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区域建设用海范围内建设碧桂园十里金滩房地产项目,填海21.92公顷,该区域位于海阳市政府2013年颁发的6个土地使用权证书范围内(海国用〔2013〕第0495号、海国用〔2013〕第0496号、海国用〔2013〕第0599号、海国用〔2013〕第0600号、海国用〔2013〕第1477号、海国用〔2013〕第2648号),上述6个土地证共批复38.75公顷。位于河口海湾区域。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七十四、2011年3月至11月,山东丁字湾南海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曾办理海域确权的养殖海域范围内(2013年前均已到期未续期)进行填海145公顷,莱阳市国土部门自2011年以来在填海的145公顷范围内,直接颁发土地证12本,批复面积73.15公顷。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加强用海用地规范管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整改措施:

  (一)对省政府批复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立即停止此类用地手续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保护机制和土地审批机制,坚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七十五、督察组掌握山东省共有899个入海污染源,督察期间,省环保部门提供了558个入海污染源,与督察组掌握的数量存在差距。部分入海污染源监管缺失,省环保部门提供的558个入海污染源中,仅有153个纳入监管,405个入海污染源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其中烟台市172个,威海市81个,青岛市71个,东营市36个,日照市24个,潍坊市21个。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控陆源污染物排放,关闭违法设置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排污口,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全面实施“河长制”“湾长制”,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一)沿海市政府整改部分。

  1.青岛市:

  (1)对国家海洋督察指出的未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的71个入海污染源,按照类别逐一落实监管责任部门,定期调度相关责任部门排查整治及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2)综合采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和人工不定期抽查抽测等多种方式加大监控力度,将合理合法入海排污口纳入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范围。

  2.东营市:

  (1)东营市环保局牵头对全市入海污染源进行排查,核实入海污染源数量,建立台账。

  (2)东营市环保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台账中入海污染源(含反馈意见中36个入海污染源)进行监管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单位。

  (3)东营市环保局牵头,建立入海污染源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入海污染源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3.烟台市:

  (1)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入海污染源排查,落实全部172个入海污染源的监管责任部门,严格执行入海排污口设立备案制度。

  (2)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建成区城镇雨水口管理,确保无生活污水进入雨水管网。

  (3)由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入海河道管理,严格落实“河长制”,组织开展河道治理,建立河道水环境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发现违法排污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4)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加强水产养殖循环水口监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5)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农村排水口监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6)由环保部门负责,加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4.潍坊市:

  (1)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污染源;

  (2)2018年12月底前,对予以保留的入海污染源登记造册,根据部门职责权限,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审批手续,设立标志牌;

  (3)加强入海污染源排污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5.威海市:

  (1)由市环保局牵头,全部落实81个入海污染源的监管责任部门并督促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审查制度,完成非法及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按照属地负责制,督导相关区(市)政府(管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2)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各区(市)加强城镇雨水口的管理,强化巡查,确保无生活污水进入雨水管网。

  (3)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督导各区(市)加强入海河道管理,严格落实“河长制”,组织开展河道治理,建立河道水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安排河管员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4)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督导各区(市)加强水产养殖循环水口的监管,属于陆源排污口的,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及时移交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查处。

  (5)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督导各区市加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6.日照市:

  (1)2018年8月底前,环保部门对上述24个入海污染源组织开展排查,完成现场核实,建立入海污染源信息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强化责任,加强监管,所有信息对社会公开。

  (2)举一反三,对全市全部入海污染源进行深入排查,对新排查出的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要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统一监督管理,入海污染源设置、监督监管等信息,对社会公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范围。

  (3)结合“碧海行动治污净海”工程,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共治,按照流域内水污染治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入海污染源管控,实施有效的治理。

  (4)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尚未达标、水质波动频繁或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入海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达标方案,对治理仍不达标的,综合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挂号管理等措施,加大整改力度。

  7.滨州市:

  (1)对入海污染源组织开展排查,完成现场核实,建立入海污染源信息清单,明确监管主体,强化责任,加强监管,所有信息对社会公开。

  (2)严格落实“河长制”,组织河道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3)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或偷排投放等违法行为,确保入海河流水质稳定达标。

  (4)严格落实渤海综合整治攻坚战相关措施,加强入海河口水质监测。

  (二)省生态环境厅整改部分。

  1.2018年8月底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沿海各市对899个入海污染源中的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逐一核准落实。对新排查出的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纳入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统一监督管理;2018年8月底前,各市根据本区域排查结果,对其中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制定分类整改方案,限期整治;2018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整改任务。

  2.2018年12月底前,修订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加严特征指标排放限值,倒逼流域内排污单位实施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实现全行业全面达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排污口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施全天候在线监控。持续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清理整治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将入海排污口作为环境监察“双随机”抽查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和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对尚未达标、水质波动频繁或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入海河流,开展全面排查,制定实施河流水质限期达标方案。落实水环境质量综合督导和滚动调度机制,对超标入海河流责任地区,按月调度滞后的县级政府,并将调度情况向社会公开;综合采取区域限批、行政约谈、挂牌督办、挂号管理等措施,倒逼地方政府改善入海河流水质。建立健全沿海各市区域协作机制,推动监测联动、执法联动和应急联动。

  4.督导沿海市海洋主管部门加强重点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邻近海域监测。

  5.2018年年底前,全面推行“湾长制”,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共治,严格考核、强化监督,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构建海洋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整改部分。

  配合沿海各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指导入海污染源所涉及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采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改部分。

  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快推进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新建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8年年底,沿海城市新建(改造)污水处理设施15万吨/日,改造雨污合流制管网150公里。

  (五)省水利厅整改部分。

  1.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入海河流排查。

      2.省河长办指导有关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长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职责。按照《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水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七十六、滨州市水利部门履行排污口审批职责不到位,未对沾化区城北工业园排污口、沾化区滨海水务有限公司排污口、无棣县新海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无棣众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口、无棣县凌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口、滨州滨海环保有限公司排污口、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口等7个排污口的设置进行审批,以上排污口至今仍在使用,其中2006年使用至今的1个,2010年的1个,2012年至2016年,每年投入使用的1个。

  责任单位:滨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一)依法严肃处罚非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等行为,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加强企业环境监管,按规范要求安装运行在线设施,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将企业环保治污情况作为环境监察“双随机”抽查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和频次,对超标排污行为严惩重罚,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四)做好入海排污口规范审批工作,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进行规范整治,坚决整改到位。

  七十七、东营市环保局履行排污口审批职责不到位,2013年以来,未对利津滨海水务有限公司排污口、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北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联合环境水务(东营)有限公司排污口、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排污口4个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批,至今仍在使用。

  责任单位:东营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依法履行排污口审批职责。

  整改措施:

  (一)核实反馈问题中排污口位置,明确排污口类型。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排污口审批职责。

  (三)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七十八、潮河入海断面连续6年出现劣Ⅴ类水质,作为东营市和滨州市的界河,东营市人民政府和滨州市人民政府未建立相关污染物入海联防联控机制,未共同防治潮河污染物入海。

  责任单位:东营市政府、滨州市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做好区域入海污染联防联控工作,2018年年底前实现潮河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一)东营市政府整改部分。

  1.由市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分别与滨州环保部门、水利部门联系沟通,推动东营市和滨州市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2.严格执行东营市与滨州市签订的《行政区域边界环境执法联动协议书》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行政区域边界环境执法联动协议书》,进一步加强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加强排污企业、单位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滨州市政府整改部分。

  1.进一步细化潮河流域水质限期达标方案,加强环境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或偷排投放等违法行为,确保潮河邵家断面2018年年底前水质稳定达标。

  2.由市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分别与东营市环保部门、水利部门联系沟通,严格执行滨州市与东营市签订的《行政区域边界环境执法联动协议书》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行政区域边界环境执法联动协议书》,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推动监测联动、执法联动和应急联动。

  (三)省水利厅整改部分。

  1.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督促东营市、滨州市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共同防治潮河污染物入海。

  2.加强潮河河道管理,严格落实“河长制”,督促滨州市、东营市建立潮河河长制工作协作机制,共同组织开展河道治理。

  (四)省生态环境厅整改部分。

  1.督促滨州市进一步细化潮河流域水质限期达标方案,加强环境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或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确保潮河邵家断面2018年年底前实现水质稳定达标。督促东营市强化责任区域环境监管,确保太平河入潮河南王申桥断面2018年年底前实现水质稳定达标。

  2.省河长办指导东营市、滨州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长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职责。按照《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职责分工,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潮河水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七十九、2012年至2017年,虞河连续6年入海断面水质超标,其中石油类最大超标倍数最严重,潍坊市环保局分析污染主要来源于港口船舶,但并未及时通报港航部门进行有效整治。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实现虞河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一)潍坊市政府整改部分。

  1.全面完成虞河非法及设置不合理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制定实施虞河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逐步消除劣Ⅴ类水体。

  3.加强排污监管,每月对虞河水功能区进行1次水质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二)省水利厅整改部分。

  1.加强虞河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按月及时通报水功能区水质信息。

  2.指导潍坊市开展2018年“清河行动回头看”,依法规范虞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3.省河长办指导潍坊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虞河河长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职责。按照《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职责分工,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虞河水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三)省交通运输厅整改部分。

  1.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复核引起虞河入海口污染的原因。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港口企业、港口服务企业行业管理,加大对港口企业、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合法合规。

  3.配合海事部门做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四)省生态环境厅整改部分。

  1.督促潍坊市进一步细化虞河流域水质限期达标方案,全面排查,系统分析,识别问题,明确措施,确保2018年年底前虞河潘家庵断面水质达标。

  2.对虞河整治情况进行现场督办,进一步压实地方治污责任,推动问题整改解决。

  八十、龙口市环境保护局在对龙口玉龙纸业有限公司排污口与龙口市渤海纸业有限公司排污口设置不合理情况进行整治时,以排污口未经审批设置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但两个排污口均经过审批且有完整的审批卷宗,行政处罚违法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清理整治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

  整改措施:

  (一)规范环保执法管理,依法行政。

  (二)督导龙口玉龙纸业有限公司、龙口市渤海纸业有限公司完成排污口整改,将处理后的污水引至污水处理厂排海管道达标排放。

  (三)加强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八十一、省环保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李村河、墨水河2013、2014、2015年连续三年入海断面水质出现劣V类。其中,李村河主要超标物质为氨氮和总磷和化学需氧量;墨水河主要超标物质为氟化物、氨氮和总磷。

  责任单位:青岛市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18年年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实现李村河、墨水河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一)青岛市政府整改部分。

  1.加快李村河流域污水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2019年年底前李村河污水厂处理能力达到30万吨/日,排放标准由一级A提高到类Ⅳ类。加强污水直排口和污染点源调查治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组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养护,对李村河、张村河全线及各支流、暗渠进行清淤,消除底泥污染,开展河道生态化整治。制定河道补水及李村河下游防洪调蓄方案,建立李村河生态补水长效机制。

  2.持续推进墨水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流域水环境监测、执法,落实“河长制”巡河任务,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在2016年至2018年一季度墨水河入海口国控断面稳定达标的基础上,不断巩固墨水河流域综合整治成果。

  (二)省水利厅整改部分。

  1.加强墨水河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按月及时通报水功能区水质信息。

  2.指导青岛市开展2018年“清河行动回头看”,依法规范李村河、墨水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3.省河长办指导青岛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李村河、墨水河河长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职责。按照《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职责分工,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李村河、墨水河水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三)省生态环境厅整改部分。

  1.督促青岛市进一步落实李村河水质达标方案,推动重点工程建设,修复河道生态功能,2018年年底前实现李村河入海口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2.督促青岛市进一步落实墨水河水质达标方案,完成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建设,2018年年底前实现墨水河入海口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八十二、省环保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潮河2012-2017年连续六年入海断面水质出现劣V类,主要超标物质为氨氮;马颊河2015、2016、2017年连续三年入海断面水质出现劣V类,主要超标物质为氨氮、化学需氧量。

  责任单位:东营市、滨州市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实现潮河、马颊河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一)东营市政府整改部分。

  1.东营市褚官河、太平河汇入潮河,加强太平河、褚官河及东营侧潮河沿线排沟监管,确保入潮河水质达标。

  2.严格执行东营市与滨州市签订的《行政区域边界环境执法联动协议书》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行政区域边界环境执法联动协议书》,进一步加强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加强排污企业、单位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滨州市政府整改部分。

  1.进一步细化潮河流域水质限期达标方案,加强环境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或偷排投放等违法行为,确保潮河邵家断面2018年年底前水质稳定达标。

  2.针对超标因子编制实施马颊河水质限期达标方案,全面排查,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措施,立即整改,确保马颊河胜利桥断面2018年年底前水质稳定达标。

  (三)省水利厅整改部分。

  1.加强潮河、马颊河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按月及时通报水功能区水质信息。

  2.指导滨州市、东营市开展2018 年“清河行动回头看”,依法规范潮河、马颊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3.省河长办指导滨州市、东营市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潮河、马颊河河长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职责。按照《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山东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职责分工,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潮河、马颊河水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

  (四)省生态环境厅整改部分。

  1.督促滨州市进一步细化潮河流域水质限期达标方案,加强环境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或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确保潮河邵家断面2018年年底前水质稳定达标。督促东营市强化责任区域环境监管,确保太平河入潮河南王申桥断面2018年年底前水质稳定达标。

  2.督促滨州市针对超标因子编制实施马颊河水质限期达标方案,全面排查,系统分析,识别问题,明确措施,确保马颊河胜利桥断面2018年年底前水质稳定达标。

  八十三、2012年以来,东营市越权审批105个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环评报告书,其中1个(CB256平台)位于东营利津底栖鱼类生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13个(桩106-72井组,桩106-14-13井组,桩106-14-22井台,桩106-19-斜20井组,桩106-更38井台,桩106-更70井台,桩106-16-14井台及进井场路,桩106-16-X15、106-17-19井组及进井场路,桩106北注水站,桩106-平9井组,桩106-平15井组,桩106-斜71井组,桩123井组)位于黄河口三角洲自然保护区。

  责任单位:东营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核准工作。

  整改措施:

  (一)停止受理油气开采用海项目海洋环评,对已受理未核准的油气项目海洋环评全部停止审批。

  (二)对所有油气开采用海项目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提出明确处置意见。

  (三)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八十四、省环保厅2012以来共计审批47个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潍坊港西港区寿光作业区1#、 2#、3#液化品泊位工程、潍坊港西港区寿光作业区8#、9#、10#、11#、12#、13#多用途泊位工程、烟台港西港区防波堤二期工程、日照港岚山港区南作业区西防波堤工程、烟台港龙口港区西港作业区#5、#6泊位工程、烟台港蓬莱东港区临港工业发展区防波堤工程、烟台港海洋港区东作业区1#、2#通用泊位工程、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大件运输专用码头工程、烟台港西港区103#泊位增加装卸功能项目、烟台港西港区#304~#306通用泊位工程、滨州港3万吨级散杂货码头工程、寿光顺和船务有限公司潍坊港西港区羊口作业区#37、#38、#39、#40通用泊位工程等12个项目未依法征求海洋或海事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前,须征求海洋、海事等部门意见,并将相关部门意见作为环评批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强监督指导,督促沿海市、县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八十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油品码头一期工程、龙湾海水浴场海堤码头修复建设项目、白沙河下游南岸海堤整修加固工程项目、青岛港董家口港区董家口咀作业区工作船码头4个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前,未依法征求海洋部门意见;批准胶州湾防潮坝工程建设项目、董家口液体化工码头工程、青岛海西重工有限公司码头工程、龙湾海水浴场海堤码头修复建设项目、双埠片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防潮坝)项目、白沙河下游南岸海堤整修加固工程项目、董家口港区尾水排海管道工程、董家口中法水务污水处理厂排海管道工程等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前,未依法征求海事部门意见;其中龙湾海水浴场海堤码头修复建设项目、白沙河下游南岸海堤整修加固工程项目均未征求海事与海洋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青岛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在核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须取得海洋、海事等部门意见,并将相关部门意见作为环评核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十六、烟台市环保部门在批准烟台港西港区一期防波堤延长工程、烟台港西港区顺岸18#通用散货泊位工程环评报告书之前未依法征求海洋部门的意见。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

  整改时限: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在核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须取得海洋、海事等部门意见,并将相关部门意见作为环评核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十七、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批准山东高速交通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东作业区#17滚装泊位工程、山东高速交通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东作业区#13-#16通用泊位及工作船泊位工程、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1-2#通用泊位工程、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3-4#通用泊位工程、潍坊森达美港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G1、G2通用泊位工程、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西作业区液化品库区工程一期项目、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西作业区液化品库区工程二期项目、潍坊森达美液化品码头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西作业区液化品库区工程三期项目、潍坊森达美西港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西作业区#6-#8泊位造纸原料木片堆场项目、潍坊港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港中港区5万吨级航道工程等10个海岸工程环评报告书(表)前未依法征求海洋或海事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潍坊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在核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 须取得海洋、海事等部门意见,并将相关部门意见作为环评核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十八、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东营港广利港区通用码头一期工程、东营港东营港区胜利油田新服务基地交通码头工程、东营港东营港区三突堤1#-6#液体化工品泊位工程等3个海岸工程环评报告书,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批准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东营港罐区项目(海岸工程)环评报告书前未依法征求海洋或海事部门意见。

  责任单位:东营市政府。

  整改时限: 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基础上,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在核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须取得海洋、海事等部门意见,并将相关部门意见作为环评核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十九、青岛市共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12个,6个已完工,1个撤销,5个正在进行中(其中有4个进展滞后)。4个进展滞后,其中1个未获得海域和环评手续:灵山岛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二期)应2015年12月完工,至今未完成,项目进展严重滞后,项目的陆岛交通码头改扩建工程尚未获得海域及环评批复。斋堂岛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2015.7-2017.6,承担单位:黄岛区琅琊镇人民政府)、竹岔岛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2015.7-2017.6,承担单位:青岛西海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6月完工,青岛大公岛保护区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2014.10-2017.9, 承担单位: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应于2017年9月完工,3个项目尚未完成,进展滞后。

  责任单位:青岛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完成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整改措施:

  (一)强化对整治修复项目建设督导,在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项目控制和管理力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完工。

  (二)制定灵山岛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二期)海域清理补偿工作方案,对项目进行责任分解,全力推进项目实施。

  (三)2018年7月底前,完成斋堂岛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实体验收,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总体验收。

  (四)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竹岔岛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拆迁和村民协调工作。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景观修复施工。

  (五)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青岛大公岛保护区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

  九十、日照市共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4个,1个已完工,3个正在进行中(其中1个进展滞后、1个进展严重缓慢)。

  1个进展滞后,且未获得海域和环评手续:日照市桃花岛生态修复示范工程(2015.03-2016.05,承担单位:日照山海天海洋与渔业局),项目应于2016.05完成,目前项目的栈桥建设处于收尾阶段,其他内容均已完工,项目整体进展严重滞后;项目建设的栈桥工程尚未获得海域和环评手续。

  1个进展严重缓慢:日照北部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项目(2016.11-2017.12,承担单位:日照山海天海洋与渔业局)应于2017年12月完成,因现状与设计差别较大,设计需变更,实施进度严重缓慢。

  责任单位:日照市政府,省海洋局、省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整改措施:

  (一)日照市政府整改部分。

  1.进一步强化对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建设的调度和监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2.成立项目推进小组,指定项目责任人专门负责,制定项目推进计划,排出进度时间表,做好资金保障。

  3.对于日照市桃花岛生态修复示范项目正在实施的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后,根据评价结论,抓紧修整,形成景观;对于日照北部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项目,按照整改进度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二)省海洋局整改部分。

  1.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的督导,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教训,确保我省同类项目的依法依规实施。

  3.积极探索项目资金管理的新方式、新举措,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能。

  (三)省财政厅整改部分。

  1.配合省海洋局督促日照市严格按照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方案相关内容,将整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强化情况调度和督导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

  2.配合省海洋局联合采取监督检查、重点督导、绩效考核、情况通报等办法,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对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对不具备实施条件又不及时调整,造成资金长期结余沉淀的,严格按规定收回资金。

  九十一、烟台市共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10个,6个已完工(其中1个缺少用海手续),1个撤销,3个正在进行中(其中1个滞后)。

  1个已完工,但缺少用海和环评手续:莱州湾东部招远侵蚀海岸综合整治修复项目(2013.03-2015.01,承担单位: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目前已完工并申请验收,但项目中离岸堤工程海域、环评虽已编制完成,但评审、手续批复等均未开展,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

  1个撤销: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岸线整治修复项目,2015年5月申报,2016年4月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实施周期:2016年4月-2017年10月,承担单位牟平区人民政府。项目实际于2014年3月开始建设,至2015年12月项目竣工,项目承担部门与建设部门衔接不到位,无法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财政资金7000万元,已通过烟财综〔2017〕35号收回,项目承担单位在有关工作衔接不到位情况下,盲目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未及时申请项目终止,造成中央财政资金7000万元闲置2年后被收回市级财政。

  1个滞后且未获得用海和环评手续:山东长岛县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2015.12-2017.08,承担单位: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应于2017年8月完工,至今尚未完成;项目码头工程尚未获得用海和环评手续。

  责任单位:烟台市政府,省海洋局、省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一)烟台市政府整改部分。

  1.进一步强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建设的调度和监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2019年12月底完成。

  2.成立项目推进小组,指定项目责任人专门负责,制定项目推进计划,排出进度时间表,加快推进建设进度。

  3.强化项目申报管理,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立项有依据,项目建设可行。

  4.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要求,予以妥善处置。

  (二)省海洋局整改部分。

  1.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的督导,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教训,确保我省同类项目的依法依规实施。

  3.积极探索项目资金管理的新方式、新举措,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能。

  (三)省财政厅整改部分。

  1.配合省海洋局督促烟台市严格按照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方案相关要求,将整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强化情况调度和督导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

  2.配合省海洋局联合采取监督检查、重点督导、绩效考核、情况通报等办法,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对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对不具备实施条件又不及时调整,造成资金长期结余沉淀的,严格按规定收回资金。

  九十二、威海市共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11个,6个已完工,2个未开工,3个正在进行中(其中1个滞后)。

  2个未开工:

  威海市海驴岛整治修复项目(2016.05-2017.04,承担单位: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应于2017年4月完工,至今尚未开工;

  山东省荣成市镆铘岛综合整治修复工程(2013.04-2015.02,承担单位: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应于2015年2月完工,至今尚未开工。

  2个滞后:

  山东省威海湾海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2012年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支出项目(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类)实施方案的批复》,2013年3月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实施单位威海市园林管理局,实施周期为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资金已于2015年12月收回至市财政,至今未完成,项目建设进度滞后。

  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2016.05-2017.02,承担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应于2017年2月完工,目前项目进展滞后。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省海洋局、省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海岛、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

  (一)威海市政府整改部分。

  1.督导威海市海驴岛整治修复项目和荣成市镆铘岛综合整治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单位,2018年10底前完成制定实施推进计划,对确定无法实施的项目,依法收回项目资金。

  2.督导威海湾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变更工作,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并申请竣工验收。

  3.督导威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实施单位,抓紧做好工程收尾工作,加快完成项目实施,完成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初步验收等工作,2018年10月底前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海洋局整改部分。

  1.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的督导,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教训,确保我省同类项目的依法依规实施。

  3.积极探索项目资金管理的新方式、新举措,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能。

  (三)省财政厅整改部分。

  1.配合省海洋局督促威海市严格按照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和省整改方案相关要求,将整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强化情况调度和督导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

  2.配合省海洋局联合采取监督检查、重点督导、绩效考核、情况通报等办法,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对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对不具备实施条件又不及时调整,造成资金长期结余沉淀的,严格按规定收回资金。

  九十三、核查的全省3.8万公顷围海养殖中,有2.2万公顷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而是以签订承包协议、合同形式发包,主要集中在东营和威海等地。山东省围海养殖中签订承包协议但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围海养殖项目130个,围海面积21428.9696公顷,其中,威海市41个围海养殖项目,围海面积73.6309公顷;东营市89个围海养殖项目,围海面积21355.3387公顷。数据来源于地方填报的《山东省围海养殖用海统计表》。

  责任单位:东营市、威海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海行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一)东营市整改部分。

  1.全面开展围海养殖项目清查,掌握围海养殖现状。

  2.根据围海养殖清查结果,分类进行处置,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办理用海手续;对不符合用海手续办理条件的,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海域。

  3.严格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加强执法监管,杜绝新增非法围海养殖项目。

  (二)威海市整改部分。

  1.2018年9月底前,完成对41个围海养殖项目的调查、核实工作,查清承包协议的履行情况,严禁到期后续期或重新对外出租的行为。

  2.根据围海养殖清查结果,分类进行处置。对于荣成市2宗围海养殖,2018年12月底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对于乳山39宗围海养殖,已立案移交法院的围海养殖项目,由乳山市立案部门协调法院加快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对立案未结案的,依法推进案件处理。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加强海域管理,强化海洋执法监管,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九十四、涉海的城市、土地等规划与海洋规划缺乏有效衔接,海洋、国土、规划、水利等部门在海岸线保护和围填海管控方面协调不够。涉海的土地、城市等规划以土地二调线作为边界,在与海洋功能区划重叠区域未能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个别地方遇到相关规划难以衔接时政府未能统筹协调、妥善处理。省政府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仅同意成果,未要求或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贯,对相关部门在海岸线保护和围填海管控方面,未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至于海洋、国土、规划、水利等部门在海岸线保护和围填海管控方面各行其是,协调不够。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沿海各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提升海洋综合管控水平。

  整改措施:

  (一)省自然资源厅整改部分。

  1.2018年12月底前,与省海洋部门建立用海用地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2.加强陆海统筹,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加强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区划规划的衔接。

  3.将海岸线坐标植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严格用地审查。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海洋部门加强协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规划建设用地内滨海地区开发建设、围填海项目进行严格规划管理。

  5.指导沿海各市开展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将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滨海生态景观资源管控、沿海空间开发利用作为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监督,维护规划权威,保护滨海生态资源。

  (二)省水利厅整改部分。

  认真做好海堤建设规划、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方案和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等区划规划的衔接。

  (三)省海洋局整改部分。

  1.2018年8月底前,印发实施涉海区划规划编制工作流程,加强涉海类区划规划与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

  2.2018年12月底前,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在海岸线保护和围填海管控方面的工作协调。

  (四)沿海各市政府整改部分。

  1.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管控要求,推进陆海统筹,相关部门修编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水利规划、林地规划等空间规划时,涉海部分要与海洋功能区划充分衔接。

  2.严格贯彻实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海岸线修测成果,切实将国家、省系列重大决策及政策法规贯彻到具体管理工作中。

  3.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在海岸线保护和围填海管控等方面加强协作,有效提高政府空间管控水平和治理能力。

  九十五、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分区界线不清,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地理坐标不清,各区没有具体的拐点地理坐标,难以实现分区监管,保护区内存在开发活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威海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海域的行为。

  整改措施:

  (一)威海市整改部分。

  1.采取断水、断电、封闭道路等措施,实行全封闭管理,抓紧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整治。

  2.进一步完善保护区机构设置,确保人员到位;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行专人负责,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全面强化对保护区的日常巡查,确保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依法予以查处。

  3.依据原保护区功能分区批复,绘制保护区矢量图,进一步细化各功能分区拐点地理坐标。完成勘界定标工作,建立详细的自然保护区“三区”矢量坐标图,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导则要求在重要拐点设置警示警告标识,予以公告。

  4.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审批相关开发活动。

  5.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省自然资源厅整改部分。

  1.指导威海市依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批复,进一步细化各功能分区地理坐标。

  2.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利用活动。健全保护区执法检查机制,强化保护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省生态环境厅整改部分。

  1.指导、督促威海市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边界信息进一步核实核准,开展勘界定标工作,建立详细的自然保护区“三区”矢量坐标图,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导则要求在重要拐点设置警示警告标识,予以公告,实施对自然保护区的分区监管和有效管控。

  2.督导威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梳理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省交通运输厅整改部分。

  1.收回马山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2.禁止船舶靠港,杜绝一切生产经营行为或人为活动。

  (五)省海洋局整改部分。

  1.完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修订完善项目用海审批流程,建立涉海项目审批沟通协调机制。

  2.严格用海项目审批。杜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建用海项目;对实验区内的新建用海项目,严格论证其可行性,杜绝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

(2018年12月27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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