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我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医疗废物处置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收费一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较好地平衡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利益关系,对维护医疗废物处理收费秩序,促进医疗废物有效处置和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我省环保规划,一个设区市只建设1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具有较强垄断性,因此省政府将医疗废物处理费纳入了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2010年4月,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92号),规定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接受用户委托开展危险废物处置服务,按规定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其中的“危险废物”即包括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由各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此后在制定政府定价目录时,将医疗废物处理费授权设区市市级人民政府制定,一直延续至今。
在制定收费政策时,各市一般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对医院、诊所、卫生室等分别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有按床位数、按门诊量计费或按重量计费、按月固定收费等。由于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的多样性,以及医废处置单位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关系,收费政策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您所提出的收费标准分类计价方式还不够科学、医疗机构缴费方式不够灵活等问题。因此,在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收费政策问题上,我们仍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创新、完善措施。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9年价格工作要点中提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深入推进绿色价格政策落实。我委也将此项工作列入了2019年价格工作要点,您的提案完全符合价格改革的思路。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深入医废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当前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置情况,处置单位的运营现状,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是否符合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等。在充分调研、科学评估基础上,将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进一步健全医疗废物处置定价机制,完善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健全动态调节机制,探索长效管理办法。
(一)医疗废物分类计费方式与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问题。对您提出的计费方式自主选择建议,我们很重视。近几年,济南、泰安在调整医疗废物处理费收费政策时,已经对收费方式进行了改革尝试,收到了良好效果。今后,我们将从推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改革上再下功夫,指导各市发改部门在按床位、门诊量、重量、分档定额等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医疗机构自行选择计费方式缴费,逐步解决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如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等)按单一方式计费造成的缴费不平衡问题。同时,将建立收费标准的动态核算和定期调整机制,加强成本调查,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成本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形成收费管理长效机制。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核算问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缴纳的费用,是医疗机构的一项管理费用,纳入医疗服务成本是合理的,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五部门在鲁价费发[2005]67号文件中已经明确,“医疗机构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各地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时,大都将医疗废物处理费纳入了定价成本,如果存在没有纳入的地区,可以要求他们修改定价核算办法,尽快将相关费用纳入成本。机构改革后,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职能已划归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建议他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充分考虑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定价成本因素。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增加问题。经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了解,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设立需要经过立项、环评、发放经营许可证等多个环节,多年来我省一直保持一个设区市1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配置,目前基本能够满足全省医疗废物处置需要。因此,能否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扩为每个市2-3家,需要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市场需要,提出规划并进行资质审批。另据了解,目前我省还没有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供财政补助、减免税费等规定,这些优惠措施需要财政、交通等部门制定具体政策。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如有其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