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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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03 17:1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2020年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
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19〕111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电力市场实现分时交易前,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含尖峰,下同)、谷电价按现相应类别目录电价峰平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计算;电力用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执行与交易电价执行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现货试结算(日前、实时)电量,根据《关于山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878号)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38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12月2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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