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工商业峰谷
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
的 通 知
鲁发改价格〔2019〕110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每年6-8月):10:30-11:30,19:00-21:00;高峰时段:8:30-11:30,16:00-21:00;低谷时段: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时段。
二、电价标准
各时段电价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每年结束3个月内,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电网企业执行峰谷(含尖峰)电价部分的收入变化情况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通过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等措施,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二)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工商业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根据《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号)、《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补充通知》(鲁经调字〔1995〕第355号)、《关于调整我省部分用户变压器和线路损失电量结算方式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1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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