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辨析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0-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提出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提出了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要求基层政府编制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及到众多的有关目录、清单等,除了上述提到的三个目录外,还有包括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机构职能目录等,但实际工作中,经常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概念和内容混淆,笔者主要就三个目录的来源、内容要求、发布主体等方面进行概念和内涵上的辨析,以期为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也希望能够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最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办秘函〔2009〕6号)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建设发布了实施指引,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建设,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提出:“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要与网站文件资料库、有关栏目内容关联融合,可通过目录检索到具体信息,方便公众查找。按要求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总结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要求是“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内容要求为“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且“信息公开目录要与网站文件资料库、有关栏目内容关联融合,可通过目录检索到具体信息,方便公众查找。”

  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最早由《〈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提出“(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2017年年底前,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计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证监、扶贫等国务院部门要在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年底前,国务院各部门应全面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提出:“(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加快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继续就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提出要求:“(十五)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已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的国务院部门,要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尚未完成编制的要在年底前完成并对外发布;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还要在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对外发布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各省(区、市)政府也要部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

  总结来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主体将各级行政机关分为了三批,基本与政府公开目录的编制主体一致。工作要求是“对外发布”并“动态更新”。内容要求一般包括法定内容与重点内容,且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领域‘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三、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最早由《〈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提出“(五)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在全国选取100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重点围绕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税费收缴、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治理、公共事业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群众关切信息,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户籍管理、宅基地审批、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务服务事项,开展‘五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通过两年时间形成县乡政府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切实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府效能,破解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提出“(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提出要求“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总结来看,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主体是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这也是与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最大的不同。工作要求是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内容要求则是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分类上一般按领域分类,这也是区别于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