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当前县级政府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面临的困难与有关建议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0-09-21  

  为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201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意见》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统筹推进体系建设,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近年来,崂山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人为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但在探索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立过程中,发现仍面临体制机制不完善、法律建设有待加强,存在形式化、表面化倾向,公开和保密的界限较为模糊,网站建设不够完善、政群交流互动功能存在短板,公开信息内容不够丰富、时效性不强等问题,制约基层县级政府政务公开进程,建议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进一步厘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加强各地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与群众间的交流互动、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互通互享等方面着手解决,不断提高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提高行政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当前县级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面临的问题

  (一)政务公开标准化体制机制仍不完善,法律建设有待加强。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立法能为政务公开标准化提供保障,但目前,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涉及保障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条款,也没有详细界定公民的知情权,在没有宪法依据的前提下,政务公开标准化缺乏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另外,我国目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是2019年5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该《条例》较为完善地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但其中的许多操作性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各级地方政府只能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制定适用本地区的规定,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领域,缺少一部自上而下的、完整统一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易导致各基层政府采用不同的方法和途径进行政务公开,影响政务公开标准化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的界限较为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立法位阶低于《保密法》和《档案法》,且其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与《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发生冲突。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其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概念解释较为笼统,具有一定的弹性,其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导致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对于涉密类、信访类、维稳类等相对敏感的信息是否公开存在质疑,公开和保密的界限不明确,导致当前普遍存在“公开是例外,不公开是常态”现象,从而在事实上扩大了不公开信息的范围,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信息公开的基本目标。

  (三)政务公开存在一定的形式化、表面化倾向。当前,在基层政府门户网站上,各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仍然存在“重形式轻实际、重原则轻内容、重结果轻过程”等现状,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大多数是普通业务动态类的信息,涉及群众切实想了解的政府信息仍较少,各行政机关更多着眼于完成信息公开的基本任务,甚至有些单位迫于考核压力不得不进行公开,没有做到政群良好的交流与互动,更没有做到完全的公开透明,存在“空、慢、假”的现象,如对规范性文件泛泛而谈、内容单薄不具体,如发布或更新的速度慢,内容大多数是政府报告、政府活动等,如个别地区基层政府为了应对上级突击检查,对真实数据进行部分“优化”,造成数据失真、信息无效,出现了形式主义、花架子等现象,导致政务公开的形式化、表面化倾向。

  (四)基层政府网站建设不够完善,政群交流互动功能存在短板。现阶段,各级政府部门基本上均已开通政府网站,但各地区政府部门之间网络平台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很多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没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网站版面设计陈旧、内容不全,信息发布数量较少、内容单一,甚至没有站内检索功能,导致群众在网站上找不到想要的信息,个别政府网站完全是为了应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设立。另外,部门政府网站一般设立留言板和电子信箱,以加强与群众的交流互动。但当前,基层政府服务网站等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群众交流互动功能仍不健全,降低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效。如从交流互动的时效性看,在建议类答复栏目中,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答复不及时;从交流互动的内容看,有套用统一模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简单转发敷衍了事等现象。

  (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够丰富,时效性不强。随着大数据时代发展,各地政府门户网站对于掌握的数据资源开放情况有了较大进步,但从实际内容来看,这些数据资源仍主要为政府宏观类的内容,与群众切实想要了解的存在一定偏差。一方面,数据资源实用性偏低,政府类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主要集中在新闻通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人事任命通告等,一些群众比较关心的信息,如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公共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内容相对较少。另一方面,时效性较为落后,由于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整理需要经历比较长的周期,而这些数据往往与部分企业确定未来发展计划息息相关,滞后的数据对于企业未来发展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另外,在重大公共事件以及突发事件的消息公布上,各地政府往往没有保证很好的时效性,民众无法通过政府官方途径对这类事件进行全过程地了解和跟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关于县级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议

  基层政府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是党中央依据现实情况做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和决策战略,也是深化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当前各地标准化推进一定程度上均呈现本地化、区域化的特点,因此,形成经验及广泛推广需要统筹考量、科学施策,逐步解决从标准制定到配套设施之间的短板,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律之间衔接。建议根据我国国情,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结构体系,尽快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对各级政府如何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作出法律规定,明确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不受侵犯,明确规定除有关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之外,其余的政府信息必须全部公开,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不公开政府信息时需详细说明理由,明确规定公民对政务公开标准化赋有监督权,保障公民畅所欲言的合法权益。同时,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完善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各项法规之间的衔接配合,实现法律间的协调统一,共同起到权威指导作用。另外,当前电子政务系统飞速发展,还可设立《电子政务法》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

  (二)进一步厘清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政务公开就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扩展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对现行《条例》中存在的概念模糊、表达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适当修改完善,结合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给予附加说明,利用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过程中,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约束,从上到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明确分类,对每一类不予公开的信息作出详细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对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不予以公开的信息进行具体、明确地列举,制定、公布公开与不公开的判断审查标准,建立更加开放、清晰的制度规范,进一步保证民众的知情权。

  (三)强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督问责机制。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运行的重要环节,而完善的问责机制又提高了监督的效果。在监督方面,建议确定政务公开标准化的监督机构,形成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务公开标准化主管部门、政务公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研究机构在内的自上而下的专门监督机构,明确各方职责与任务。同时,建议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标准,细化各领域各环节的政务公开内容、形式、时限以及相关的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制度建设等全环节的监督标准。另外,建议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的社会监督,拓宽社会公众、企业、媒体的监督渠道,政府也要主动回应公众的监督需求,加快“互联网+监督”的电子化进程,完善动态跟进式监管机制,提高监督效率。在问责方面,建议完善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的问责机制,出台相应的问责制度规范,构建责任落实、责任调查、责任追究等若干环节在内的系统性问责流程,对于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现实利益诉求和正当要求回应不及时的,或在政务公开标准化中照搬照抄、敷衍了事的,按照程序严肃问责,并将相关责任人、问责是由、程序、结果等向群众全面公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加强各地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强化与群众间的交流互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专栏是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建议搭建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的日常维护管理、信息及时发布、日常分析监测等机制,对政府门户网站相关特定专栏的内容发布、运行维护、安全保障责任进行确认,提高政府网站改版升级的速度和能力。同时,建议完善政府与群众互动管理机制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线领导邮箱、政务留言板、民生论坛等互动功能板块,对社会中热点问题和社会要闻,及时有效进行关注与跟踪,涉及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公告,通过在线沟通、视频访谈、文字直播等现代化方式,对政府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宣传解读,使公众更好地理解政府工作内容,最终有效解决群众实在问题,不断向服务型政府角色转变。

  (五)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互通互享。在当前“互联网+”背景下,建议推进政府信息跨部门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由中央或省级政府协调督促,自上而下打通各部门间信息壁垒,避免重复建设和数据冲突等情况。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机制,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依托政府信息跨部门共享平台,厘清各部门间数据管理和共享的义务及权利,统筹规划政府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外部之间信息的统一收集、整合、管理、查询、下载、交流共享的机制,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形成职责明晰、协同推进的政务公开格局,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我国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