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021号
提案的答复
陈思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轨道交通保护区立法 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明确了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审查、手续办理、保护区巡查等工作流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3号),要求各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依照有关规范设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安全管理,做好事前安全防控、事中安全巡查和事后应急处理,细化安全保护区内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目前,济南市已经制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8〕26号)《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协作办法的通知》(济交轨道〔2020〕12号),对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审查、手续办理、保护区巡查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由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济南市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备,职责分工清晰明确,操作性也较强,能够很好地指导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根据您的建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将认真开展调研,积极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对接,结合我省实际,继续深化研究相关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再次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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