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第12050266号
提案的答复
张涛委员:
感谢您对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冬季供暖室内测温制度的建议》收悉,我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受能源紧张、天气多变、疫情防控等多重困难叠加影响,我省先后出现了“最长”“最冷”“最贵”的供暖季,面对特殊困难压力,各级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企业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市集中供热运行平稳,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目前,青岛市集中供热面积3.2亿平方米,居民热用户290万户以上。2021-2022年供暖季,青岛市在抓好供热设施“冬病夏治”、强化能源保障、提高应急能力等工作的基础上,扎实抓好“访民问暖”进社区活动,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坚持接报即办,快速响应群众诉求,全力做好供热服务保障,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青岛市供热条例》地四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第五十条规定: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申请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依法核发相关资质。经查询资质认定许可情况,目前我省已有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等6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了居民用户室温检测的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二、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供热监督管理,着力提高供热服务保障质量,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指导各地创新优化水气暖电联合报装程序,推动“一网通办”,持续开展“访民问暖”活动,加大入户走访力度,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积极处理,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6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31-51765182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省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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