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12050332号提案的答复
魏建国委员:
《关于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部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厅职能,向您答复如下:
一、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有关政策要求
2018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实施城镇幼儿园建设工程,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开发企业的,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无偿优先代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9〕7号)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设不到位问题的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牵头,对移交不到位问题进行复核,依据地方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督促移交;没有地方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已建成配套幼儿园,由教育、住房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产权或使用权回收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置。”
二、我厅贯彻落实情况
近年来,我厅认真履职尽责,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解决城镇居民儿童“入园难”问题。指导各地住建部门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妥善处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和移交。关于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我厅认为,应该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凡建设条件意见书、前期合同或各市地方政策明确规定需要移交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开展移交工作。如前期没有约定产权归地方政府或教育部门,应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由当地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提出产权或使用权回收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置,不能损害有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下步工作打算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条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在土地出让前,对幼儿园的配建规模及标准、产权归属、投资来源、移交方式等内容提出建设条件,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后期建成后,严格按照建设条件约定的内容开展后续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针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继续与省教育厅沟通对接,配合省教育厅针对前期没有产权归属约定的项目以及在产权归属上存在争议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进一步细化处理意见。指导各地住建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妥善处理好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7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31-51765203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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