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2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基金管理处)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省本级和各市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各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各市。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除青岛外,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青岛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将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统一将全省基金收入划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份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 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如有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非定期集中大额支出,应提供相关拨付依据。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6日前审核汇总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后,每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资金后于每月13日前拨付到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第八条 建立紧急拨付制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集中大量支付等紧急情况时,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紧急拨付申请报告,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九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基金收支业务分级进行核算。充分利用业务财务一体化接口,实现业务数据生成会计凭证,提高准确性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基金上解、下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建立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税务和经办机构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各级税务部门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自然月度、专户月度)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部门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的失业保险费对账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月完成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部门对账工作,并将《(XX月)分县区失业保险费专户收入划拨统计表》《(XX月)分市失业保险费专户收入划拨统计表》传递至省级税务部门。青岛市财政部门按月完成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对账工作。
市级税务部门与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每月前4个工作日内,市级税务部门汇总上个自然月度全市各县(区、市)税务局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情况,依据征收机构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关系,统计分配至各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XX月)分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入库情况表》(自然月度),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记账工作;同时依据专户月度财政专户划款情况,形成《(XX月)分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入库情况表》(专户月度)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记账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月完成与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账工作。
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完成与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上解下拨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根据本办法规范本市的基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收支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
第三条 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考虑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全市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应税务部门编制。
第六条 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小组,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对各市及省本级下年度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各市及省本级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审核无误后,形成全省基金预算草案。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连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八条 基金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预算批复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同时批复省级税务部门。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基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市及省本级。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组织执行。
第九条 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基金预算及各市基金运行情况,每月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金收支情况报表,每季度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报告。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金收支情况报表,每季度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报告。
第十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变动情况提出基金预算调整意见,统一部署基金预算调整工作,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据此测算后报送各市基金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本级基金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会同相应税务部门编制。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各市及省本级基金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连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按要求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批复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同时批复省级税务部门,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分解下达各市及省本级。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决算初步草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本级基金决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应税务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组织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基金决算草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将全省基金决算草案连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将经批准的决算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决算批复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同时批复省级税务部门,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基金决算分解下达各市及省本级。
第五章 预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基金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各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列为确定统筹分担责任的重要因素,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加强对各市及省本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根据本办法规范本市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