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
转企改制的批复
鲁政字〔2023〕156号
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恳请审批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转企改制方案的请示》(鲁国资企改字〔202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转企改制方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规定,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转为国有企业。
二、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转制为国有企业后,由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转制后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
三、本批复印发时间为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的转制基准日。
四、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对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划转和产权注销申请,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五、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要按照规定发布拟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公告,并依据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原事业单位法人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相应资质由转制后企业承接。
六、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委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七、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转制后企业应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等相关事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八、你委要督促指导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做好山东省纺织科学研究院转制为企业工作,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0日
(2023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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