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气瓶充装许可有关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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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9 07:55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确气瓶充装许可有关条件的通知

鲁市监注规字〔2023〕13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鉴定评审机构,有关充装单位:

  为满足我省气瓶充装企业实际发展需要,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明确的“省级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充装介质存储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更好地服务全省气瓶充装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依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等规定,就充装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明确如下。


  一、充装介质储存能力要求

  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新取证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2000只。

  2023年12月31日前获证的充装站,储存量不低于50m3的,自有产权气瓶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2000只以上;储存量低于50m3的,自有产权气瓶应不少于许可时数量。

  (二)其他介质气瓶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各市承接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的发证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三、审查许可有关要求

  (一)气瓶充装许可证受理发证过渡。2024年1月1日前无法完成审查发证的新取证申请,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本通知明确的条件进行重新鉴定评审。

  (二)许可审查、复查条件和程序。除本通知明确的两个许可条件外,气瓶充装许可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所明确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2023年11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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