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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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31 10:55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其中,手术类价格可上浮10%;其他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的手术类最高价格按附件所列价格下浮10%—30%执行。

  二、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梳理本地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价格衔接,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附件所列价格。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省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四、各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pdf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0日

(2023年2月20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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