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检查考核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
代表检查考核细则》的通知
鲁药监规〔2024〕8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省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检查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用于监管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管理者代表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管理者代表考核机制,依据《细则》对管理者代表履职和能力开展自评。
评定项目主要包括:任职条件、职责权限、企业管理、纠正预防措施、岗位说明书、教育培训、履职情况、风险报告等8个项目。依据检查考核细则对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打分,不符合项扣分,不适用项不扣分。评分≥80分的,评定为称职;60分≤评分<80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评分<60的,评定为不称职,对评分为不称职的管理者代表进行调整。鼓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将《细则》纳入年度自查。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细则》对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于不能有效履职的管理者代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和任命新的管理者代表。
请各监管部门告知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遵照执行,生产企业每年按照《细则》要求,开展管理者代表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管系统。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2024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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