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和《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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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2 08:05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和《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鲁市监法规字〔2024〕12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和《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处罚清单


  一、准确把握减轻处罚清单

  (一)现行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违法行为规定的罚则,起罚数额较高,实践中执法机关因未能全面考虑个案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未作出减轻处罚决定,造成部分案件小过重罚、过罚失当。为此,省市场监管局针对13类起罚数额较高的特定违法行为,制定本清单,旨在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牢牢把握过罚相当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本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减轻处罚。

  (二)减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不是适用减轻处罚的全部情形,除本清单所列情形外,当事人具有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特别法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综合裁量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三)当事人既有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适用减轻处罚清单

  (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幅度基本一致。有条件的市局可以探索统一本行政区域内同类案件减罚罚款的裁量尺度,避免类案不同罚。

  (三)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减轻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一、适用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坚持适当性原则。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适用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当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违法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二)除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对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清单:

  1. 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2. 当事人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3. 涉及食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等安全底线,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的;

  4.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当事人有隐匿、损毁、销毁,擅自转移、处置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证据或者存在上述可能性的行为,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新的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适用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的有关义务。可以通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形式记录执法情况。

  对于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有关情况。

  

  

  





(2024年10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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