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滨州市辛集洼水库等3处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4〕139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南海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撤销)方案的请示》(滨政呈〔2022〕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辛集洼水库、台子水库、博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你市政府负责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划定后,辛集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3.9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80平方千米;台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2.6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2.56平方千米;博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3.4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72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字〔2022〕19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1日
(2024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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