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滨州市黛溪水厂水源地等4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原邹平县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滨州市黛溪水厂水源地等4处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和原邹平县饮用水水源地
准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4〕140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黛溪水厂水源地等4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原邹平县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的请示》(滨政呈〔2024〕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黛溪水厂水源地、城南水厂水源地、鹤伴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黛溪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12平方千米,城南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12平方千米,鹤伴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72平方千米,黛溪水厂水源地、城南水厂水源地、鹤伴水厂水源地三个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划定的黛溪河流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面积66.85平方千米;撤销月河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1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2.50平方千米;撤销原邹平县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面积102.76平方千米。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1日
(2024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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