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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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0 08:40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4〕1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对《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分类专项名录库,如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等。”

  (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四)第二十七条的监管方式增加“非现场检查”,放在“抽样检测”之后。

  (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原《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鲁农法字〔2019〕16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废止。修改后的《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doc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9日

(2024年11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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