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4〕1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对《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六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序号变更为第五项。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批复手续。对建设地点、工程布局、灌溉方式及工程量或投资变更超过总额10%的项目,需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重新评审、批复计划。调整后的计划,报省备案。”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原《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废止。修改后的《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9日
(2024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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