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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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2 08:05

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

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广电发〔2024〕16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现将《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6月25日



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进一步推动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辐射带动我省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现有获评“山东省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以下简称“基地(园区)”)单位的管理。山东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负责对基地(园区)的宏观指导和考核管理。基地(园区)是指聚集一定数量网络视听企业,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产业规模和发展潜力居全省前列,能够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聚集区。基地(园区)业态主要体现在网络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等领域,涉及科技创新、高新视听、融合发展、链条重构、平台云化等方面。基地(园区)建设可以集中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也可以涵盖产业多个环节多个领域,一般要在创新发展方面具备一定基础、规模和特色。


第二章 基地(园区)功能

  第三条 基地(园区)是我省网络视听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行业聚集、协同发展、企业培育、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功能。

  (一)发挥行业聚集功能,提供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团队,以集聚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吸引内容生产、人才培养、资本支持、技术支撑等方面的企业入驻基地(园区),促进资源开放共享,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

  (二)发挥协同发展功能,通过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基地(园区)的政产学研金服用等要素融通发展。

  (三)发挥企业培育功能,通过创业指导、政策支持、金融扶持、人才加持,建设完善的企业培育服务体系,培育网络视听行业创业群体。

  (四)发挥人才培养功能,通过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对接基地(园区)人才需求并开展社会人才招募。加强与高校的沟通交流,搭建大学生创新实践平台,培育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后备力量。

  (五)发挥成果转化功能,运营管理团队及时掌握供需信息,引导优秀网络视听作品产出和先进技术应用。内容生产方面,实现选题策划、素材集成、需求组合、分析预测、创作生产的内容制作流程化。技术应用方面,充分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5G、超高清等新技术,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四条 省广电局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示范、支持承办行业大型活动等方面促进基地(园区)的建设发展,在资金扶持、重点内容创作生产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评国家级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第五条 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于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因管理失当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连续多年未发挥作用等的基地(园区),责令进行改正,视情予以通报、约谈或撤销命名。

  第六条 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指导和管理监督。积极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加强服务指导,发挥区域优势鼓励基地(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基地(园区)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基地(园区)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建设方案及发展规划稳步推进基地(园区)高质量发展。基地(园区)服务管理机构每两年将发展情况报告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电局。

  第八条 基地(园区)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向省广电局备案。省级单位及企业的基地(园区)发生重大行为变更的,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送省广电局。

  (一)基地(园区)的主要功能发生变更;

  (二)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场地位置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三)基地(园区)骨干企业增减和转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变更;

  (四)影响基地(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2024年6月25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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