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20180号《关于医保、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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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1 10:50 来源:办公室

陈光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建议》收悉,针对“加强社保和医保人员信息共享、完善制度设计”等方面建议,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关情况

近年来,省大数据局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会同省医保局持续推动医保数据与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数据共享,着力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一)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为推进医保领域基础信息共享,省大数据局联合省医保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医疗保障领域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鲁医保〔2020〕55号),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医疗保障领域基础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机制,各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参保人口信息、医疗保障政策和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精准管理。

(二)积极开展数据共享。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规范梳理整合医保相关数据资源29类、190余项数据项、7000余万条数据,形成医保相关数据汇聚、共享、开放三张清单,建立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等8个专题库。组织医保与民政、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共享了医保参保人员信息、单位信息、待遇享受信息就医结算信息和全省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三大目录信息等数据,为推进社会协同治理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深化数据融合分析。按照医保领域基础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完成了医疗保障主题库建设,采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归集共享相关部门数据,通过数据精准比对,为医保参保扩面、规范待遇享受、医保基金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组织开展医保和社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精准识别未参加“两保”人员,助力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加强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信息共享比对,省人社厅与省医保局签署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在全省层面加强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就医结算信息共享,推进了工伤和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避免了医保、工伤两种待遇的重复或者选择性享受,维护了社保和医保基金安全运行。二是医保参保数据定期与公安部门户籍人口库、流动人口库信息进行比对,实现了精准定位未参保人群,有效助力医保参保扩面,实现“应保尽保”。同时按照省公安厅提供的查询交通事故信息接口,优化升级医保结算系统,实现对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医保报销,有效防范医保基金损失。三是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完成了医保信息系统与民政信息系统接口的联调对接,实现了线上实时比对相关人员信息,提高了医保参保数据精准性,避免医保基金的“跑冒滴漏”。四是完成医保信息平台和税务信息平台对接,医保参保人员和单位基本信息、征缴等数据实现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了医保费征缴效能。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省市联动,优化完善医保领域基础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全省医保领域基础信息共享工作成效评估机制,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分工、通力协作,确保全省医保领域基础数据信息实、数据准,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二)开展数据共享专项行动。对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上汇聚的医保、社保等相关数据进行全面核查,摸清数据资源底数,组织医保、公安、民政、人社、税务等部门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及时将相关数据整合汇聚至医疗保障主题库,推动全省医保领域基础信息数据高效共享应用。

(三)着力提升数据质量。组织医保、公安、民政、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业务数据标准,从源头提升数据质量。制定发布异议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建立异议数据反馈协同处理机制,实现异议数据全流程在线反馈。强化数据资源的规范管理,开展数据使用监测,确保数据共享取得实效。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4年9月11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大数据局数据资源处,联系方式:0531-51785100)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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