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临沂沂河新区在有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鲁政字〔2025〕13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临沂沂河新区在有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临政报〔2025〕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临沂沂河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在临沂沂河新区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 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水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林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 防震减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 旅游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 商务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 粮食流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 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 卫生健康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 劳动监察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 民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5. 教育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6. 体育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 民族宗教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8. 发展改革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 科学技术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0. 财政金融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1. 工业信息化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2. 司法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3. 医疗保障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4. 退役军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5. 档案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6. 保密安全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7. 网络安全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8.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后,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你市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将集中后的事项纳入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行政执法权及时交接和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并建立健全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工作合力。
三、对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导致批复领域内具体行政处罚事项变化的,按程序动态调整,同步更新权责清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2025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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