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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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1 09:2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5〕14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取样鉴定、技术分析、模拟实验、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威海荣成齐东海通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12·7”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和设计等级要求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制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施工人员无证电焊作业,初起火灾处置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3人):

  1. 刘洪义,中共党员,齐东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孙维康,群众,蓝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齐东海通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刘远峰,群众,蓝润公司采购部部长、齐东海通公司事故项目项目部采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高小敏,群众,齐东海通公司安全员,事故项目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肖清楠,群众,齐东海通公司仓储科长,事故项目项目部协调调度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刘伟,群众,云山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于殿宏,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原军祥,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李维连,群众,云山鼎公司员工,事故项目喷塑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罗四辉,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因涉嫌失火罪,2024年12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2月23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张冰峰,群众,博能公司事故项目灵活用工人员,参与罗四辉的违法动火作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2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彭治军,中共党员,博能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 陈晓东,群众,博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2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30人):

  1. 张帅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 方天翔,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 王红强,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建设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 李雅群,群众,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5. 宋保额,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6. 王龙威,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局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 龙鹏飞,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 孙承军,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 董永兴,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 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 刘华健,中共党员,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12. 刘朝阳,中共党员,威海海高园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3. 王一涵,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技术发展科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 唐国平,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5. 高照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建筑工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6. 卢晓芳,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 王华治,中共党员,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18. 张瑛,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发展中心安全运行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9. 孙永明,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 刘焕新,中共党员,荣成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1. 张明玉,中共党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镇村规划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2. 李元翠,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荣成市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其诫勉。

  23. 汤杨,中共党员,荣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4. 姜雨楠,中共党员,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威海支队荣成大队防火监督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5. 宋伟锋,中共党员,荣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6. 王得志,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7. 耿晓光,群众,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其诫勉。

  28. 梁冰,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29. 李典,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建议给予其诫勉。

  30. 崔继江,中共党员,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

  对齐东海通公司、蓝润公司、云山鼎公司、博能公司、源鑫设计公司等5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齐东海通公司副总经理刘壮、蓝润公司副总经理郭明磊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祖棋、荣城建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海国、益发安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艳艳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威海海高园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荣成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威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威海市要组织荣成市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2025年9月28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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