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期间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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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7 08:05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期间

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5〕39号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

  为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和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根据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和户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拥军便民、从快从简的原则,就做好退役军人户口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持退出现役证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还须持《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凭《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属、子女可一并办理户口登记。

  二、相关证明材料

  转业军官:接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退出现役证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休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和复员军官:退出现役证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书、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复印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休军士、国家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材料、亲属关系材料、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根据具体落户情形提供。

  三、工作要求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军人报到时,通过“一门受理”方式,告知办理户口登记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出具《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接收退休和国家供养退役军人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协助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化办事流程,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退役军人落户工作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pdf

            2.退役军人户口登记介绍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作,本样表供参考).pdf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25年10月 29 日

(2025年10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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