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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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2 09:05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

疗养办法》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5〕42号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9日



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本省安置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军休干部依据本办法参加本省组织的荣誉疗养活动。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第四条 军休干部在服役期间,被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的;移交政府安置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先进军休干部”等荣誉的,由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参加荣誉疗养活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获得大军区级单位表彰的军休干部,经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推荐,也可参加省级荣誉疗养活动。

  军休干部参加市、县(市、区)级荣誉疗养活动的资格和范围,由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确定。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所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做好参加省、市级荣誉疗养军休干部的推荐申报、组织接送、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荣誉疗养活动地点原则上安排在省内,每期疗养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程),每批次人数等情况由组织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年龄应当不超过80周岁,无传染病、精神疾病、危急重症等不适宜参加疗养的疾患,自愿报名并经家属同意和所在军休机构批准后,由所在的军休机构与本人签订疗养协议并为其购买疗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疗养周期由省、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在一个疗养周期内原则上只参加一次荣誉疗养活动。

  第九条 组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应当优先使用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军休干部医养结合合作单位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疗养协议。

  第十条 参加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其所在管理单位应当配齐配强服务保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根据实际需要,服务保障人员按照参加疗养军休干部数量1∶5至1∶10的比例配备。参加荣誉疗养的服务保障人员,按公务出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开展荣誉疗养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制定安全保障和应急预案,遵守疗养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省内疗养时,疗养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 荣誉疗养坚持休养与教育管理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安排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参观等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军休干部进军营、企事业单位、学校、乡村等参观学习,开展座谈交流、公益慈善、国防教育等活动。

  第十三条 荣誉疗养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分别成立疗养专项服务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单位负责疗养活动的统筹安排和协调落实工作,承办单位负责疗养对象的人员登记、食宿安全、医疗保障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疗养活动。

  第十四条 军休干部荣誉疗养费用标准,可以参照本级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疗休养等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经费保障,合理编制预算,确保经费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制定疗养计划,明确疗养任务完成情况、军休干部满意度等评价指标,做好综合评估工作,确保服务标准和质量。

  第十七条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应当如实填写和报告个人身体状况,严格遵守疗养活动有关规定。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军休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把关,严格管理要求,严密组织实施,确保荣誉疗养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移交本省安置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休军(警)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9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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