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牟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8·3”较大灼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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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1 09:5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烟台牟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8·3”较大灼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5〕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烟台牟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8·3”较大灼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烟台牟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8·3”较大灼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取样鉴定、问询人员和综合分析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烟台牟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8·3”灼烫事故是一起因工艺控制及风险辨识不到位、设备带病运行、水套漏水后违规处置,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企业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曲洪思作为恒邦公司冶炼一公司熔炼车间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8人):

  1. 林海,中共党员,恒邦公司冶炼一公司经理助理兼熔炼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8月10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王斐,中共党员,恒邦公司冶炼一公司副经理兼综合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8月11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李旗,中共党员,恒邦公司冶炼一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8月11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蔡金虎,恒邦公司冶炼一公司熔炼车间侧吹炉生产班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8月12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刘志刚,中共党员,恒邦公司冶炼一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8月17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栾会光,中共党员,恒邦公司总裁助理、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8月17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刘元辉,中共党员,恒邦公司副总裁兼生产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8月17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狄纪忠,中共党员,恒邦公司纪委书记,事发当天现场带班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8月17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6人):

  1. 牟健晓,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事发当晚值班人员。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王晓明,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和法规调查科负责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 孙雷,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事发当晚带班领导。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 姜煜,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 李明磊,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和安全科负责人。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 孙鲁平,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7. 王腾跃,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 曲昌波,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中心卫生院医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议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9. 董宜赫,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 邱梦婕,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卫生院助理中医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议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1. 郝晓宁,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卫生院院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 刘建,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人、三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3. 姜杰,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疾控中心主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4. 王昌喜,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牟平区妇幼保健院书记、院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5. 王福涛,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6. 高鲁雯,乳山市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门诊医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议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7. 隋永杰,中共党员,乳山市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 李晓岩,中共党员,乳山市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与药政科负责人。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9. 宋军强,中共党员,乳山市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乳山市疾控中心主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0. 孙辉,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 孙健,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 孙福海,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3. 秦虎成,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4. 孙辉,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5. 战亮,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26. 秦毅,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进行处理的企业(1家)和个人(15人):

  对恒邦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恒邦公司董事长、总裁和常务副总裁等15人按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烟台市牟平区委、区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烟台市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和水道镇党委、政府向烟台市牟平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烟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烟台市要组织牟平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2025年3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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