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
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5〕1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等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省器官移植、临床量表评估、护理、综合诊查、放射检查等9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5),废止“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等4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6—10),公布5类整合后项目与我省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表(见附件11—15)。除附件1—5“使用说明”中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的一次性耗材外,其他耗材仍执行现行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本次整合的立项指南项目,按照原映射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1—5所列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各市医保局要加快落实执行新的立项指南价格项目,对照省级基准价,结合当地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地区人力成本、医疗服务能力、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与跨省周边地市也要保持相对协同。
三、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要求
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要求,附件5中的X线摄影成像、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磁共振(MR)平扫、磁共振(MR)增强、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局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躯干)等7类项目价格,为国家医保局阶段性预期目标价。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的,方可单独收取实体胶片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应当减收5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保局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做好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解读及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院内信息系统数据,与医保结算系统建立准确的编码映射关系,确保上传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反馈。
附件:1. 山东省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 山东省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 山东省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 山东省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 山东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 山东省废止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 山东省废止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8. 山东省废止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9. 山东省废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0. 山东省废止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1. 山东省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12. 山东省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13. 山东省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14. 山东省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15. 山东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
(2025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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