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
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明确执业兽医
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牧动卫中心字〔2025〕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省畜牧兽医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0〕5 号)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明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25年7月5日期满后继续施行,长期有效。
通知中依据的《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99 号)修改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36号)。
在继续施行期间,该通知涉及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农财发〔2016〕12 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36号)等依据文件如有修改,从其规定。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文件登记号为:SDPR-2025-0490002。
附件:山东省畜牧局关于重新明确职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5月29日
(2025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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