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模型券”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工信发〔2025〕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全产业链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49号)有关要求,加快我省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研发和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模型券”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山东省省级“模型券”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8月 29 日
山东省省级“模型券”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山东省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省人工智能大模型(以下简称“大模型”)研发和应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全产业链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49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大模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工信发〔2024〕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模型”是指专注于科技、产业、政务、民生等行业或应用领域,已通过第三方专业评测机构水平评测,并得以落地应用的基础通用大模型、垂直领域行业大模型。包括大语言模型、视觉大模型、多模态大模型以及基础科学大模型等。
第三条 山东省省级“模型券”奖补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山东省省级“模型券”奖补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执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享受省级“模型券”奖补政策支持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无严重失信记录;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二)具备在大模型领域开展技术创新的相关科研能力,具备模型训练或场景应用落地所需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是所申报“大模型”的权属单位,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最多申报2个项目。
第六条 享受“模型券”奖补政策支持的“大模型”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自研的基础通用大模型,或基于成熟基础大模型开发的垂直领域行业大模型。
(二)参数规模要达到10亿以上;训练数据满足高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时效性等高质量要求,并有良好的行业覆盖性;至少包含2个以上通用场景级大模型、3个以上特定性场景级大模型。
(三)在技术或性能上有较大创新,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内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和适用性,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通过第三方专业评测机构的水平评测。
(五)已上线运行,在产业、政务、民生、科研等垂直领域有落地应用场景且取得较好的效益。
(六)模型推理或模型训练优化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清晰可查,大模型的应用证明及应用取得的效益记录真实有效。
第三章 申报组织与遴选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公开发布省级“模型券”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组织开展申报和遴选。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地区内相关单位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评审,按程序提出审核和推荐意见,以两部门名义正式行文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从大模型项目的技术性能、创新性、推广价值、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打分,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现场核查。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标准和专家评审结论,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研究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文公布,省财政按程序下达资金。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章 资金激励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将参与评审的大模型项目分为卓越领军级、优秀创新级、培育成长级和其他,对评定为卓越领军级、优秀创新级、培育成长级的大模型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75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原则上每年奖补大模型项目数量30个左右。同一单位累计获得的奖补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由获得“模型券”奖补政策支持的单位安排、使用和管理。原则上要用于大模型推理或训练优化、大模型推广应用等。
第十三条 省级“模型券”政策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等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报省财政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级财政、工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获得政策奖补的单位,需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变更、撤销,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25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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