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5〕2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评估,决定继续执行,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8月29日
( 2025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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