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26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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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1-18 08:5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

报告制度(2026年版)》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5〕89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价格治理机制,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现将《山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202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山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2026年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价格治理机制,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保障价格监测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发挥价格监测在保供稳价中的关键作用,更好地服务全省价格改革与调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与实施主体

  本制度是指开展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时,对价格监测项目品种、标准、周期、指标以及定点单位和监测信息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报告、发布以及应急监测、专项调查等方面所做的具体规定。

  本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承担。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市、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本制度涉及的价格监测任务落实工作。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承担的监测任务,从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生产经营者中评审产生,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选定,统一确定为山东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给予经费补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监测任务、确需更换的,应按程序另行选定。

  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意识强,有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人员,具备价格监测数据资料收集和传输手段,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具有代表性,能基本反映同行业或当地的价格水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三、常规价格监测

  (一)监测内容

  包括重要居民消费品、粮食、重要经济作物、畜禽产品及饲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进口大宗商品、能源、黄河防汛抗洪物资、新能源汽车、公路货运、旅游景区、劳动力市场、城镇公用事业共14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山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表》)(以下简称《监测表》)。

  (二)规格等级

  1.《监测表》已明确规格、等级的,应按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作为具体的采价代表品种。

  2.《监测表》未明确规格、等级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当地市场主销商品和服务作为采价代表品种,并在报表备注栏注明。

  3. 采价代表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因市场情况变化确需更换采价代表品种,应选择与原代表品种规格、等级相近的品种,并在报表备注栏注明。

  四、应急价格监测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变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需对相关商品和服务监管,以及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等情形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实施应急价格监测。在开展应急价格监测时,可临时指定价格应急监测定点单位、确定监测项目、报告频次和时限。当引起应急价格监测的情形消失,价格持续保持平稳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应急价格监测。

  五、价格监测调查巡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动态情况的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并报告市场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聚焦社会关注的价格热点难点、价格舆情、市场预期等,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六、分析预测与监测预警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本地价格形势、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及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价格监测分析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适时引导社会预期。应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警情。

  七、价格监测质量与补助经费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科学选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对其报送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对各市价格监测工作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报送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对本制度确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省级财政安排价格监测专项补助经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价格监测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八、相关要求

  (一)采报价时间按《监测表》规定执行,遇节假日顺延。监测数据和分析资料等通过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报送。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监测项目、品种规格、报价周期。

  (三)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鲁价监发〔2011〕149号)同时废止。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59号)继续执行,其他以前印发的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 山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表

        2. 山东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登记表

                     附件1、2.pdf

                      


(2025年12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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