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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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13 08:10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公通〔2026〕9号


各市公安局,滨海公安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1月19日


山东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经营的房屋及场所,不包括已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住宿业经营实体经营的房屋及场所。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安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对经营场所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住宿床位空间符合安全等有关要求;

  (四)有身份证件识别和登记传输住宿信息的条件;

  (五)从业人员熟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依法申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纳入旅馆业管理。

  第六条 省公安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山东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网约房房源申报登记、入住人员住宿信息报送等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向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申请发布房源前,应当通过山东省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下列信息,取得“鲁驿安”电子标识:

  (一)房源地址、房间数量等信息;

  (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及手机号码等信息;

  (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对应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房源信息,并与互联网电商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一致。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向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供“鲁驿安”电子标识。

  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鲁驿安”信息进行接收核验。通过核验的,应当在房源信息网页显著位置作出标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发布网约房房源信息,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撤销:

  (一)房源地址、房间数量等信息不真实;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条件;

  (三)以旅馆业名称招揽业务;

  (四)网约房经营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业;

  (五)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二条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服务的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通过网络即时向公安机关传输。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如实查验入住人员身份,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第十三条 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受未成年人预订,应当记录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证件,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有疑点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单独入住、异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有其他可疑情形的。

  第十五条 鼓励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使用合法技术措施落实治安管理要求。

  采用技术措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实施的,不免除其治安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网约房治安隐患处理机制。发现网约房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或者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管理培训,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监督检查和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隐患问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的,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主动配合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身份信息核验登记;

  (二)不得私下留宿他人或者转让床位;

  (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四)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场所;

  (六)发现治安隐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网约房治安动态,组织开展网约房治安管理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网约房存在治安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网约房入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住房租赁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约房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互联网电商平台包括直接提供网约房信息发布、住宿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公众号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


(2026年1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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