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
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6〕2号
各市应急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气象局:
《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地震局
山东省气象局
2026年1月30日
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一、总体要求
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灾害民生保险”)坚持保基本、救急难,以自然灾害救助为主,兼顾特定意外事故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本微利,可持续;全省施行统一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的总体要求。
二、组织领导
山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小组”),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山东金融监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灾害民生保险工作。省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省专项小组日常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灾害民生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山东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灾害民生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灾害民生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发生事故灾害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临时来鲁人员)以及居民住房。
(二)保障范围及救助赔付限额
1. 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大风(龙卷风)、冰雹、雷电、寒潮、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具体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解释执行)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15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15万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15万元限额内据实赔付。
2. 溺水、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火灾、触电5种特定意外事故(以下简称“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万元。
3. 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每户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同一户主拥有的多处房屋发生倒塌或损坏的,救助赔付1处房屋。无人居住的房屋,车库、车棚、附属建筑物(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围墙等)以及用于生产、商业性质的房屋和违章建筑不在保障范围。具体赔付标准详见附件1。房屋救助赔付应用于居民住房修缮或重建。
4. 政府组织临灾避险转移及灾后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车辆交通)的救助赔付,每人每天救助赔付限额100元。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2×24小时;灾后转移安置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7×24小时。一个县(市、区)一个年度内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累计限额,不超过该县(市、区)年度保费收入的20%。
5. 因旱灾导致人员日常饮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救助赔付。救助赔付限额每人每月120元,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3个月。
6. 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准备及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抢险救灾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0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40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40万元。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40万元限额内据实赔付。
7. 一个县(市、区)1个年度累计救助赔付限额为该县(市、区)当年度保费收入的15倍。当一次自然灾害救助赔付总额导致救助赔付超过15倍限额时,此次自然灾害赔付按比例赔付。
8. 上述保障范围第1、6项医疗费救助赔付具体范围见附件2。
(三)保障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启动条件
1. 保障范围第1、3、4、5项的启动条件为:有关人民政府、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2. 保障范围第6项启动条件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为抢险救灾人员。
(五)责任免除
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害,灾害民生保险不予保障:
1. 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违法犯罪行为、自残自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 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人身伤亡;
7. 疾病;
8.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四、保费
(一)保费标准。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二)保费来源。保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分摊。省级财政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见附件3。
(三)保费调整机制。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害民生保险保费投入进行动态评估调整。
五、承保机构
(一)承保机构。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金融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综合评判专业资质、承保能力、理赔服务以及历史承保情况等因素,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具有承保能力的省级承保机构,服务期限到2028年12月31日。各设区的市从省遴选确定的省级承保机构中,公开遴选确定各县(市、区)承保机构,每个县(市、区)1家。灾害民生保险不采用共保体方式。一个设区的市同一承保机构承保县(市、区)数量不得超过该市所辖县(市、区)总数的50%。
(二)保险合同。各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投保人与承保机构签订灾害民生保险合同并监督实施。
(三)承保机构责任。承保灾害民生保险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建立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响应、勘核、理赔机制,加强专业团队建设,优化保险服务流程,全天候接报案,确保理赔工作及时、公开、规范、透明、高效。
2. 建立宣传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灾害民生保险目的意义、保障内容、报案方式、理赔流程、权益维护等。
3. 开展风险防范知识宣传、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研究、灾害风险减量、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等防灾减灾工作。
4.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
5. 建立情况调度和统计分析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情况,开展规律性分析,发现问题苗头,应向县级以上应急部门报告。
6. 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综合费用率。灾害民生保险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归属于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的税金及附加+宣传费用-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省级承保机构每年度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20%。
六、报案和理赔
(一)出险报案。符合保障范围第1、2、3项情形的,由本人或有关受益人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损害发生地不明的,向损害发现地承保机构报案);因自然灾害造成多人伤亡或多处房屋损毁,可由损害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报案。符合保障范围第4、5、6项情形的,由受灾地区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案。
(二)证明材料。救助赔付申请人申请救助赔付时,应提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损害发生经过、损失清单、人身伤亡或房屋损害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证据缺失,导致损害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承保机构不予赔付。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三)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启动查勘定损程序。同一自然灾害造成一个乡镇(街道)5人以上(含5人)人员伤亡或10户以上(含10户)居民房屋损坏的,乡镇(街道)应配合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
(四)公示。救助赔付前,承保机构应在事发地乡镇(街道)或村(居)显著位置对救助赔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救助赔付事项、事故灾害发生时间经过、勘察认定情况、救助赔付对象、救助赔付金额、承保机构信息、反馈意见时间和方式等。一次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居民房屋损坏户数50间以上(含50间)的,可先赔付后公示。
(五)理赔款给付。保障范围第3、4、5项中由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的,理赔款给付给负责房屋修缮或提供相关生活保障的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省应急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建设灾害民生保险监督管理系统,各承保机构应将灾害民生保险承保、理赔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对接录入到系统。
(二)省专项小组办公室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保机构落实灾害民生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承保机构(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承保机构)总数三分之一。省级承保机构重点检查灾害民生保险政策组织开展情况,市级和县级承保机构重点核查其全部理赔案件。监督抽查结果与承保灾害民生保险资格挂钩。
(三)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承保机构做出赔付或不予赔付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赔付案件的合理性、要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案情复杂的,应会同承保机构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及承保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审查发现的不合格赔案,由承保机构收回相应理赔款。
(四)承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理赔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视情停止其承保灾害民生保险资格。
(五)省专项小组每年对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八、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运用广播、电视、短信、明白纸、政务新媒体等形式每年开展灾害民生保险宣传。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对外公开咨询和报案电话,及时解答人民群众关于灾害民生保险的问题。
(二)省、市、县应将灾害民生保险的保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等方式聘用保险经纪公司中介机构参与灾害民生保险工作。
(三)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保险形式拓展灾害民生救助保障范围及保障额度的,应通过另立险种的方式实施,不得在灾害民生保险中增加或减少本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
(四)各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办公室和省级承保机构,应加强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情况分析,重要事项及时向省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青岛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参照本方案并结合本市实际自行制定实施方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之前灾害民生保险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1.自然灾害居民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及救助赔付标准.docx
(2026年1月30日印发)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