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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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20 08:3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公示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26〕23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5〕76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节能报告编制质量,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5〕7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经山东省各级投资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报告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或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需报送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能源消费情况、碳排放情况、采取节能降碳措施、对当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等进行分析评价的评估报告,节能报告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第十二条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深度需达到审查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报告编制机构,是指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节能报告编制机构,或自行编制节能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需由省级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的公示,不定期向社会公示一定时间内相关机构节能报告审查通过率、评审通过周期、节能报告修改次数、不予通过节能审查项目数量等情况。

  通过率,是指编制机构通过节能评审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意见项目个数(不含需由国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复核的项目),与其同一周期内编制的报经需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项目个数之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其中,在周期内处于评审阶段但尚未有最终评审意见的项目不计算在内。

  评审通过周期,是指编制机构周期内负责的节能报告,由上会评审至获得评审意见的平均时间(以工作日计,不含需由国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复核的项目),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中标注的时间为准。因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不能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性文件等原因,导致节能报告修改时间延长的,由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交书面说明,获认可后该段时间不计入评审通过周期。

  节能报告修改次数,是指编制机构周期内负责的节能报告,由委托评审至获得评审意见期间平均修改次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不含需由国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复核的项目)。评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编制机构和建设单位反馈复审意见,并作为计算节能报告修改次数的依据。编制机构最终出具的节能报告中,须明确标注修改次数,并附各次复审意见。

  不予通过节能审查项目数量,是指编制机构周期内负责的节能报告,取得不予通过节能审查项目数量(不含需由国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复核的项目),其中,不含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

  第六条 公示时间内编制机构编制的需由省级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报告数量在2个及以上的纳入公示范围。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七条 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

  第八条 节能报告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节能审查内容进行严格评审,对于节能报告中的问题以告知函的形式一次性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编制机构修改节能报告,并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有权对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提出质疑,可将相关证明材料直接举报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爱山东”政务服务网省级节能审查办理专线),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项目评审情况确实有误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布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单位信息。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对建设单位、编制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山东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山东”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附件:1.节能报告通过率.pdf

       2. 节能报告通过周期.pdf

       3.节能报告修改次数.pdf

       4.节能报告不予通过数量.pdf

 

.           (2026年3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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