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06-55675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06-06-15 发布日期: 2006-06-15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报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06〕166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06〕166号
成文日期: 2006-06-15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报

鲁政字〔2006〕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6年2月18日至23日,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全省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十五“期间全省主要新上建设项目基本实现了“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总体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在检查中发现,仍有少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有的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有的环保部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对环境监管不力,造成多个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无棣县新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石加工项目违法建设并投入生产
  该项目未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原有厂址内投资475万元,建设8000KVA半密闭式电石炉、日产电石50吨的电石加工项目。该项目距离205国道40米,距离居民区700米,吨电石耗电3300Kwh,2005年7月开工建设,2005年12月建成,2006年1月进行试生产,3月8日正式投入生产。无棣县发展计划局2004年10月11日以棣计字〔2004〕63号文批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批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有关“在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暂停审批新建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的规定。该项目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的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有关“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wh,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等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的规定。
  二、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不力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受泰安市环保局的委托,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权,但该开发区管委会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监管不力,造成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京卫制药基地等15个总投资约28.49亿元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严重违法行为。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其办理了立项、用地、设计、证照等审批手续。
  三、济宁市环保局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济宁市环保局于2004年4月5日,批准了济宁金威煤电有限公司5万吨/年不锈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上5台电炉,分别为1500KVA、2000KVA。该项目违反了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新建电炉项目和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2002年淘汰落后生产工艺5—10吨电炉的有关规定。
  (二)济宁市环保局于2004年11月30日,批准了微山湖矿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60万吨/焦炭及清洁型余热发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4〕941号)有关“除国家重点大型钢铁企业配套建设和城市居民供气需要建设的焦炭项目外,在国家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暂停审批新的焦炭生产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的规定。
  (三)济宁市环保局于2003年9月28日,批准了山东金城水泥有限公司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4年6月8日,批准了山东金城水泥有限公司日产2500吨熟料水泥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5年8月31日,批准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商用车有限公司斯太尔、飞龙系列整车生产一期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l5号)有关“日产熟料2000吨/日及以上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有关“新建汽车整车项目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规定。
  (四)济宁市环保局于2004年4月17日,批准了济宁市东郊热电厂12MW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4年8月3日,批准了曲阜鲁抗淀粉糖有限公司3万吨/年玉米淀粉加工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4年10月19日,批准了山东华金集团总公司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4年9月29日,批准了山东东山矿业有限公司古城煤矿综合利用扩建二期1×12MW煤泥矸石热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省环保局《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鲁环发〔2003〕24号)第四条“按规定必须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立项或设立的建设项目,如电解铝、平板玻璃、火电项目(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以及物种引进项目、酒精生产、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纸浆制造项目及伴有辐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定。
  (五)济宁市环保局于2004年12月27日,对应当由省环保局组织“三同时“验收的兖矿集团华聚能源公司鲍店、东滩、济二、济东4个分公司热电项目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责成滨州市政府依法关闭无棣县新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电石加工项目,依法依纪追究无棣县政府分管发展计划局的负责人、县发展计划局主要负责人及无棣县新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行政责任。
  给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的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省通报批评;责成泰安市政府依法依纪追究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给予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越权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济宁市环保局全省通报批评;责成济宁市政府依法依纪追究济宁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把好环境影响评价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坚决纠正建设项目未环评就开工、未批准就建设、未验收就投产和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对污染重、能耗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保护环境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的良性循环。滨州、泰安、济宁市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对有关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将落实情况于6月底前报省环保局、监察厅,由省环保局、监察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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